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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原告请求获法院支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4日19时被告杨某某驾驶鲁A5xxx小型客车沿建委路(泰宁XX)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10KV田鸿线高压线干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二轮燃油二轮车的原告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无法查清;肇事车辆登记车主系李某,该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

  因原告受伤产生了相关的费用在治疗终结后与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没有协商成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

  最终结果:

  起诉到法院后,经过第一次开庭质证,庭下与保险公司沟通以及法官协调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代理观点:

  1、遇到交通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如果有人伤要同时拨打急救电话,固定好现场证据(拍照、录像)如果阻碍了交通在挪动车辆,否则尽量不要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前私自挪动车辆以免造成交警无法取证调查。

  2、在交警做询问笔录时一定要想清楚案发时的事情经过以后再做陈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事故发生后不要逃逸、以免保险公司已逃逸为由不予理赔。

  4、结合本案因为伤者伤情不是很严重,因此所有赔偿包括在交强险以内,因此就相关损失保险公司交强险是不需要分责任比例全部承担的,但是因为本案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需要我方进一步证明对方在本次事故中是有责任的就可以。因此我们去交警队调取了事故现场的照片以及整个案卷的卷宗,又亲自去事发现场调查取证等,最终经过协调伤者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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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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