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被告,但免于赔偿

万宁市人民法院

  1、案件详细情况

  董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夏某某)从海口沿海南环岛高XX往三亚方向行驶至某处时,因车辆发生故障,董某某将车停靠在右侧应急车道(占用部分行车道)后,董某某、夏某某下车滞留在行车道上。刘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载钢筋与符某某驾驶重型货车载物流包裹(乘车人:张XX)行驶至此,发生重型货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碰撞滞留在行车道上的行人董某某、夏某某,造成董某某、夏某某和张XX三人当场死亡,符某某受伤,以及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和重型货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点评

  本案是基于发生交通事故而要求赔偿,其中代理的被告是属于一家公司,该公司将有关的货物交付给一家公司进行运输,其中原告基于存在提供证据用以表明双方存在的是提供劳务,原告是按照被告的要求指示来提供劳务,但是作为代理律师,在该细节上着重认定这仅仅只是属于运输合同,仅仅只是租用对方的车辆,而没有任何指示的情节,从而达到免除赔偿责任的目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在出现诉讼纠纷的时候,建议是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了解有关的案件材料,在本案中很好的体现律师的价值,可以将一个民事赔偿纠纷免除相应的责任,其实这都是基于律师通过其中的案件材料,发现其中承担责任的关键点,通过证据、说理等,驳回对方的诉求


其他 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