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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XX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民初17172号

  原告:高XX,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高XX与被告周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的委托代理人薛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运输服务费102700元;2.被告支付拖欠运输服务费的利息,以1027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服务费全部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承包的位于昌平区国资委项目工地因需要渣土外运,被告联系原告,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项目工地进行渣土外运,每车渣土2300元,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渣土外运工作,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运输服务费,剩余的102700元运输服务费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2月25日,周XX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高XX中建二局(昌平国资局项目渣土款)102700元。该款项至今尚未支付。

  另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向周XX送达了本案起诉书等材料。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周XX向高XX出具欠条,就双方之间的运输费进行结算,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虽然周XX出具的欠条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但高XX有权随时主张。故高XX要求周XX支付运输款1027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高XX要求周X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自周XX收到本案起诉书之日,即2019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高XX欠款102700元;

  二、被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高XX利息(102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被告周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杜春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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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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