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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肥城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鲁0983刑初20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化名杨**),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罪于同年6月22日经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小祯,山东XX律师。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肥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窝藏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X、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孙小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1年1月11日,被害人吕X1被杀害身亡于肥城市XX的家中。经鉴定,吕X1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卡压颈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大出血而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其弟吕X4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其妻被告人杨XX与吕X4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杨XX明知吕X4系杀人嫌犯,仍陪同其逃亡至北京,并化名“杨**”与吕X4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帮助吕X4逃匿,致使吕X4在2015年5月28日因病死亡之前未能接受法律审判。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杨XX被抓获归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杨XX供述与辩解、证人王X等11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XX辩称,其和吕X4没有不正当关系,其看到是吕X4酒后失手将吕X1打死的,吕X4不让其动手,其是被吕X4逼迫一起逃走的,吕X4威胁其不能报警,其在潜逃期间一直没有机会报警。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对与吕X4一起逃亡的事实认可,虽有辩解,但仍可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予以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11日,肥城市XX村民吕X1被杀害身亡于家中。经鉴定,吕X1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卡压颈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大出血而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其弟吕X4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吕X1之妻被告人杨XX与吕X4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杨XX明知吕X4系杀人嫌犯,仍陪同其逃亡至北京,并化名“杨**”与吕X4(化名“张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帮助吕X4逃匿,致使吕X4在2015年5月28日因病死亡之前未能接受法律审判。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杨XX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XX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1985年与吕X1结婚,吕X4系吕X1的弟弟,三人居住于同一住所,其和吕X1住正房,吕X4住偏房,1988年后其和吕X4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199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吕X4酒后到其屋里看到吕X1正和其亲热,吕X4用木棍从后面击打吕X1头部太阳穴位置,吕X1反抗抓了吕X4的脸,吕X4用木棍把吕X1打倒在地,又摸起一个木凳使劲砸了吕X1头上几下,吕X1躺在地上抽搐了几下,吕X4又用被子使劲捂住吕X1头部,直到吕X1躺在地上不动了,应该是死了。其当时很害怕,站在一旁什么都没干。之后吕X4用一个高粱杆做的草席把吕X1卷起来,然后用绳子捆起来拉到偏房,吕X4让其帮忙将草席扶起来倚在门口后面藏起来。吕X4将尸体藏好之后离开,其抱着孩子在屋里坐了一晚。第二天吕X4让其去娘家躲躲,其就骑自行车去了边院镇西XX娘家其五姐家中。晚上吕X4将其接回朱官村,并将事情告诉其婆婆,其婆婆让其二人出去躲。其当时因为孩子不想走,吕X4威胁其,其只能同意。其和吕X4先去了北京吕X4叔叔家,后来去了黑龙江省佳木斯郊区XX其娘家婶子家一个哥哥杨XX家,当时吕X4冒充的吕X1。后来二人去了鹤岗市,其化名杨**,吕X4化名张XX,并于2004年生育一子。2015年5月28日吕X4因食道癌死亡。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X1(16岁,杨XX与吕X4生育)证言,证实:其自小就在鹤岗市居住,听母亲杨**说过老家在山东,因为逃避计划生育来的鹤岗,老家还有个姐姐。其父亲张XX2015年5月因癌症死亡。

  (2)证人吕X2(杨XX姐夫)、张X2(杨XX母亲)证言,证实:1991年1月10日上午杨XX抱着儿子回到娘家,当时并无异常,傍晚吕X4来叫杨XX回婆家,称杨XX婆婆生病,吕X1在家套地排车准备拉老人看病。

  (3)证人吕X3(吕X4大哥)证言,证实:1991年1月10日晚上9点半左右,其被五弟吕X5叫到母亲家,一会杨XX和吕X4也过去了,杨XX把孩子放下,和吕X4一前一后出门了。其母亲让老二到吕X4床底下看看有什么,其二弟从床底下拿出褂子、裤子和一双棉鞋,上面有血,当时都感觉老三吕X1不好,准备到村里汇报,其母亲让都别出门,以免让吕X4给害了,等到第二天早上才出门给村里汇报的。

  (4)证人王X证言,证实:2007年其因盖房子认识了瓦匠张XX,张XX与杨**育有一子,2014年张XX因病死亡,2017年杨**与孩子租其房子居住。

  (5)证人杨X1(杨XX五姐)证言,证实:1991年1月10日杨XX抱着孩子来到其家中,没说什么事,晚上吕X4骑自行车来到其家,说杨XX婆婆生病把杨XX叫走了。第二天,派出所和村干部来到其家里说杨XX的对象吕X1死了。

  (6)证人张X3(杨XX大姐夫)证言,证实:1991年1月10日上午杨XX抱着孩子拿了两个罐头来看其生病的母亲,后来民警来其家里走访调查,其才知道吕X1被害的事情。

  (7)证人吕X5(吕X1五弟)证言,证实:1991年1月11日中午其下班回家时,民警告知其三哥吕X1死了,四哥吕X4和三嫂杨XX找不到了。

  (8)证人张X4证言,证实:十多年前,杨XX和一个男的到过其佳木斯的家里住过,告诉其二人在老家犯了命案,后来其给他俩托人在鹤岗找了活干,他俩就去鹤岗了干活了。

  (9)证人杨X2证言,证实:小时候有个六姑和一个男的一起到过其家,具体时间、长相已忘记。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朱官村吕X1家中,在堂屋烟筒东侧有一长48厘米直径3厘米的断茬木棒,顶端有触摸血迹。堂屋锅台北面墙上有14*30厘米范围内有喷溅血迹。锅台北XX地面上距南墙140厘米距西墙100厘米处,在130×140厘米范围内有大量浸润血迹,已覆盖草木灰。里间五门北侧墙根有一130×14×50厘米的板凳,板凳头上有擦拭血迹,南XX櫈腿西侧有向下喷溅血迹。西头堂屋门敞开,有一用棉绳子捆着的秫秸圆筒斜放在床西头,内有死者吕X1尸体,尸体用红底套花棉被捆着,内有红线毯一条裹着尸体,并用麻绳缠绕。院内简易草棚,在玉米秸下有一床红底黄花、绿花的棉被上有大量浸润血迹。院子西南XX猪圈内有少量草木灰和一根长46厘米的未燃尽的玉米秸秆,上有大量血迹。

  (2)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20年5月26日分别提取张X1、吕X5、吕X7、吕XX样。

  (3)辨认笔录,证实:吕X5辨认出黑龙江省鹤岗市的张XX就是其四哥吕X4。

  4、鉴定意见

  (1)泰安市公安局(91)泰公刑法字第2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吕X1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卡压颈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大出血而死亡。死者右耳处伤情与杨XX所供述吕X4从后面先用木棍打击吕X1太阳穴位置相符,头面部伤情与杨XX所供述吕X4用凳子砸吕X1头上几下相符,卡压颈部伤情与杨XX所供述吕X4用被子摁住吕X1头部情节相符。

  (2)泰安市公安局泰市公刑法物字(91)第1号物证鉴定书,证实:提取杨XX上衣一件、吕X4上衣一件、棉布鞋一双、死者吕X1血迹,经鉴定吕X1血型为O型,杨XX衣服上的血检为O型,吕X4衣服上的血检为A型,棉布鞋有污染不能做血型。

  (3)肥城市公安局(肥)公(刑)鉴(物)字[2012]30041号鉴定书,证实:①杨XX是送检的张X1(杨XX与吕X4之子)血卡、吕XX卡、吕X7血卡所属个体的生物学母亲,亲权指数分别为1.55x108、2.32x107、8.71x107。②送检的张X1血卡、吕X7血卡与吕X5血卡,在检出的DYS19等25个Y染色体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不排除两者来源于同一父系。

  5、书证

  (1)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杨XX化名杨**、吕X4化名张XX在黑龙江省鹤岗市生活,二人育有一子。

  (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杨XX于2010年3月31日被登记为在逃人员。

  (4)张XX(吕X4)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情况说明,证实:吕X4化名张XX,于2015年5月28日因病死亡。

  (5)杨XX信件一封,证实:杨XX1991年1月16日寄回家书一封,希望其哥姐给其送到天津XX200元,让其逃出关外自找活路。

  (6)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杨XX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关于其系被逼迫而实施窝藏行为多年的辩解,与查明事实明显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当庭辩解与其之前供述相左,且无合理理由,依法不应认定为坦白,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对其犯窝藏罪不予认可,且回避案件相关事实,意图脱罪,依法不应从宽处理。综上,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9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昊旭

  人民陪审员  陈玉芬

  人民陪审员  邓淑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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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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