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离婚诉讼中,帮助女方争取车辆及房屋补偿款!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

  (2020)陕 01 民终 1400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凯,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X因与被上诉人刘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上诉请求:1.撒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婚生女高小某由高X抚养,刘X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发回重审或改判刘X每月支付婚生子高小某抚养费1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2.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车牌号为陕*汽车归刘X所有,该车辆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刘X清偿)、第七项(刘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X车辆补偿款68218.96元),发回重审或改判车辆陕*归高X所有:3.撤销原判决第五项(高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X房屋补偿款409457.2元),发回重审或改判高X无需支付刘X房屋补偿款409457.2元;4.判令高X与刘X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428000元;5.一审、二审诉讼费,以及鉴定费10613元由刘X承担。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高X、刘X婚后因家庭矛盾不能调和致夫妻感情破裂,现高X要求离婚,刘X表示同意,依法予以准许。高X提出由其抚养婚生子女高小某,考虑孩子一直随高X生活,故依法予以准许,刘X应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一审法院结合刘X的实际收入,酌定判决刘X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无不当。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鉴于高X抚养子女,将房产分配给高X,由高X向刘X支付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该房屋已经经过评估确认现市场价值为 XXX元,扣减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剩余价值为818914.4元,双方平均分配,高X应补偿刘X房屋折价款409457.2元。高X主张该房屋首付款系其父母对其个人赠予应予扣减,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高X、刘X就房屋装修、家具家电残值合意价值70000元,亦归高X所有,高X应补偿刘X折价款35000元。婚内购买汽车一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汽车登记在刘X名下,且刘X使用居多,故将车辆分配给刘X。高X称其向杨某借款 200000元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刘X称其对高X向杨某借款不知情,因该借款借条上只有高X个人签名,且不足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高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陈平

  审 判员 李 刚

  审 判 员陈 帅

  2020年12月14日

  书 记 员 刘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