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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陈X等非法经营场外股票配资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XX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 川1303刑初21号

  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年6月8日出生于XX省武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511XXXX2219××××5217,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XX省武胜县××××村6组28号,住XX庆市九龙坡区XX××××705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X,XX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X,XX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男,19××××年1月17日出生于XX省XX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511XXXX1219××××316, 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XX省XX市五通桥区××××4组4号,住XX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258号6栋1单XX2803 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曾用名王X),男,19××××年 12 月3日1出生于XX省武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XXXX2219××××641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57号,住XX庆市九龙坡区××××小区4幢2603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退捕。现羁押干击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祝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X(曾用名唐X),男,19××××年10月9日出生于XX省武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XXXX2219××××2218、汉族,高中文化,住XX省武胜县XX。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男,19××××年1月12日出生于XX省蓬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511XXXX2319××××1014,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XX省蓬安县××××村6组13号,住XX省蓬安县XX。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 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XX,XXXX律师。

  辩护人黄真树,XXXX律师。

  被告人XXX某(曾用名XXX),男,19××××年 10 月 28 日出生于XX省武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511XXXX2219××××523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XX省武胜县××××村6组28号,住XX省成都市成华区××××1幢2单元1105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刑检刑诉[2020] 8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黄X、王X、唐X、陈X、XXX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谢X、徐X,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许X、雷X,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张X、祝X,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李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黄真树,被告人XXX某及其辩护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XXX陆续设立XX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庆××××公司”) 、XX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庆××××公司”) 等,并聘任被告人王X、唐X、黄X等人,欺骗炒股股民从事场外股票配资,实则虚拟盘炒股与客户对赌。

  2015年11月,XXX通过网路联系到吴XX并向其购买了-3“KD2”虚拟股市平台,利用该平台欺骗炒股股民以场外股票配资名义与自己对赌,配资比例为1: 10, 客户使用该平台可查看账户信息及股市行情、买卖股票,每笔交XX收取3%的手续费,但该平台并未接入真正的股市大盘进行交XX,所谓配资和股票交XX全系欺骗股民虚拟盘操作,并没有真正的资金注入和股票交XX。股民的所谓亏损和配资利息、交XX手续费就是XXX的利润。股民按照虚拟盘进行操作产生的所谓收XX也由XXX兑现,股民的入金实际流入XXX个人账户,股民要出金或提现也由XXX个人支付。

  2018年7月,XXX向被告人XXX某借用其2015年4月注册成立的南充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某某公司”) 在南充开展上述非法经营活动。XXX随后派遣其公司员工在达州、XX、贵阳、遵义、宜昌等地开设分公司,并发展多个代理商,使用“KD2”和“XX指”平台,从事上述非法经营活动。

  2018年9月,XXX又向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XX指”虚拟股市平台,并于11月开始从事上述非法经营活动。股民通过该平台同样可查看行情、买卖股票,并按1:10 的比例配资炒股,但该平台实际也未接入股市大盘进行交XX,股民的入金通过“XX指”平台接入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实际流向XXX个人,股民出金或提现由XXX个人掌控支付。XXX派遣黄X作为南充某某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配资相关业务及发展南充地区客户,王X负责“XX指”平台的日常管理、技术维护以及出金审批工作,唐X负责定期向XXX汇报南充某某公司的资金账目和平台风控,陈X于2019年2月由业务员提任南充某某公司业务主管,主要负责监督业务员和南充市场“KD2”平台的风控,截止案发,南充某某公司发展“KD2”客户涉及95人次,客户入金XXX. 0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出金 XXX. 45元;“XX指”平台发展客户59人,涉及入金XXX. 7元,出金XXX. 43元。

  截止案发,经对“KD2”平台以及“XX指”平台所有数据进

  行审计,显示“KD2”平台客户为341人次、入金288XXXX9829. 55 元,出金 136XXXX2676. 87元;“XX指”平台客户实际投入金额合计861XXXX5798. 78元,客户通过银行提取现金到个人账户金额合计773XXXX8804. 68元。XXX某在明知XXX借用公司资质欺骗客户从事股票配资虚拟盘炒股,实则与客户对赌,仍将南充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出借给XXX从事上述非法经营活动,同时通过欺骗手段向XXX引荐发展股民使用“KD2”平台配资炒股对赌,还于2018年12月成立了XX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KD2”和“XX指”平台,欺骗股民从事上述非法经营活动。 截止案发,XXX某发展的“XX指”平台客户入金600785元,出金575512元。

  为证明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投资人的陈述、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黄X、王X、5-唐X、陈X、XXX某等人非法从事场外股票配资虚拟盘炒股活动,情节严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系主犯,被告人黄X、王X、唐X、陈X、XXX某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黄X有期徒刑五年左右,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三年左右,判处被告人唐X、陈X、XXX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XX指”涉案金额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KD2”平台 2. 88 亿元是配资后的金额,不是实际入金,应以分公司的实际入金计算。同时,模拟金额应扣除。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犯罪金额应当按照银行交XX流水认定;XXX有坦白、初犯等从轻量刑情节。

  被告人黄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黄X有立功、坦白、初犯、认罪、悔罪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王X系从犯,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意见。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唐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唐X有坦白、初犯、认罪、悔罪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陈X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三个月拘役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XXX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XXX某系从犯,具有坦白、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XX庆××公司在XX庆市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XX,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额业)、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和审批的金融业务)。2016年3月21 日,刘XX将XX庆××公司转让给被告人XXX,XXX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未变更。2017年10月,XXX以其父亲XXX某的名义在XX庆登记成立了XX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某,XXX任监事并实际控制,经营范围为农业项目综合开发等。2015年4月20日,南充某某公司在南充市高坪区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XXX某,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市场营钻处划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11月,XXX在吴XX处购买了“KD2”虚拟炒股盐件,2018年9月,XXX又向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工了“XX指”虚拟炒股软件。XXX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和取得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利用XX庆××公司、XX庆××公司及采取在XX庆、贵州、湖北、达州、XX、XX等地开设分公司、发展代理商等方式,使用“KD2”和“XX指”虚拟炒股软件,模拟国家股市大盘从事场外股票配资业务,并聘请被告人王X、唐X、黄X等人担任业务员或参与管理、业务员通过在网络上搜索的客户资料推荐“KD2”和“XX指”平台配资比例为1: 10, 每笔交XX收取3%‰的手续费。但“KD2”和“XX指”平台没有真正接入国家股市大盘,也未给客户实际配资,平台显示的配资金额为虚拟数字。“KD2”平台客户投入资金流入了XXX或分公司经理的个人银行账户,客户提现需经XXX审批同意;“XX指”平台客户的投入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XXXX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流入XXX实际控制的XX庆××公司账户,客户提现需经XXX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2018年7月,XXX在高坪区天来写字楼租用了办公场地,并借用被告人XXX某成立的南充某某公司的资质,安排黄X、王X、唐X到南充从事场外股票配资业务。黄X作为南-充某某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股票配资业务和发展客户;王X负责“KD2”平台风控和“XX指”平台的技术维护、客户出金的审核;唐X负责定期向XXX汇报账目和平台风控;被告人陈X在2019年2月由业务员提任为南充某某公司的业务主管后,负责监督业务员业绩和南充市场“KD2”平台的风控。2019年4月,南充某某公司被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止案发,南充某某公司共发展“KD2”客户95人次,客户入金XXX. 05元,出金XXX. 45元;发展“XX指”客户59人次,客户入金XXX. 7元,出金XXX. 43元。

  XXX某明知XXX借用南充某某公司资质从事场外股票配资业务,仍将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等出借给XXX,并向XXX推荐投资客户使用“KD2”平台配资炒股。2018年12月,XXX某还以XX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KD2”和“XX指”平台从事场外股票配资,XXX某发展的“XX指”客户入金600785元,出金575512元。

  经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1. “KD2”网络平台客户361人次,资金详细情况: (1) 客户资金进入(入金)499XXXX9829. 55元(361 人次,系配资后金额), 客户出金136XXXX9236. 87元,其中:①模拟账户20人次,资金(入金) 合计211XXXX0000元,出金合计6560元;②其他账户341人次,资金(入金)合计288XXXX9829. 55元,出金合计 136XXXX2676. 87 元; (2) 客户股票买入金额合计128XXXX2385元; (3) 客户卖出股票金额合计 114XXXX6677元。2. “XX指”线上网络平台资9.金详细情况: (1) 客户入金合计861XXXX5798. 78元(1258人次)客户出金合计773XXXX8804. 68元(1103人次); (2)网上股票交XX平台客户958人次,股票买入金额合计345XXXX0132元,股票卖出金额合计263XXXX3614元; (3) XX指网上平台出金金额合计773XXXX8804. 68元,其中:①转XXXXXX元,唐X600014元,杨传冬XXX元,合计 123XXXX1033元;②转陈XX、陈XX等38人,金额合计 219XXXX4790元;③转其他人次金额合计431XXXX2981. 68元: (3) XX指线上网络平台客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收款方XX庆××XX指,实际投资金额合计861XXXX5798. 78元,客户通过银行提取现金到个人账户金额合计773XXXX8804. 68元。

  同时查明,截止案发,“XX指”平台共收取投资客户买入、卖出股票手续费 144XXXX5111. 64元、印花税XXX. 35.黄X领取工资6万元,另将客户投资款60万元转入其XX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王X领取工资、提成等共计17. 08万元,通过XXXX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 122 万元在XX庆购买房屋;唐X领取工资、提成共计17、8万元,通过XXXX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60. 0014万元用于购车;陈X领取工资,提成共计2万元,XXX给陈X转款10万元开办分公司,该10万元现留存在其XX政银行账户;2019年3月19日,XXX某通过XXXX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提现49999元。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了XX庆××公司在XXXX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资金XXX. 73元:冻结了XXX建设银行尾号为 6849 账户资金 XXX. 47元,尾号为 2025 账户-10-资金5941. 23元;冻结了黄XXX银行尾号为 3548 账户资金773648. 18元;冻结了陈X中国XX银行尾号为8417账户资金99762. 8元;查封了王X妻子陈XX位于XX庆市沙坪坝区XX26-4的房屋,同时扣押了唐X号牌为渝A××××G路虎车一辆、小米。XX手机各一部、笔记本一个;扣押了XXX号牌为川X××××7黑色奥迪车一辆、XX手机一部;扣押了XXX某号牌为川 A××××X 英菲尼迪轿车一辆、XX手机一部;扣押了陈X电脑主机二台、小米手机六部、XX手机一部;扣押了XXX某(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川X××××H 沃尔沃车一辆及车辆登记证一本;扣押了黄X号牌为川L××××8白色宝马轿车一辆、XX笔记本电脑一台、COOTO电脑主机一台、XX手机一部、现金141元及建设银行等银行卡7张;扣押了王Xvivo 手机一部;扣押了XX庆××公司办公场所内的电脑、手机、印章等物品;从蒋XX处扣押了其归还XXX的借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线索移送函、南充某某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南充某某公司在南充高坪天来写字楼非法经营并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等情况。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受理和决定立案时间。

  3. 到案经过:证实XXX、黄X、王X、唐X、陈X、XXX某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

  4. 强制措施凭证:证实XXX、黄X、王X、唐X、陈X、XXX某被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的时间。

  5. 户籍信息:证实XXX、黄X、王X、唐X、陈X、XXX某出生时间及个人基本信息。

  6. XX省公安短信平台截图、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在办理该案时,通过XX省公安短信平台通知案涉投资人到公安机关登记报案。

  7. 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实XX庆××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在XX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XX,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含金额业)、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和审批的金融业务)。2016年3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XXX。XX庆××公司于2017年10月在XX庆市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XXX某,监事XXX。南充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在高坪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XXX某;泸州XX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谢XX;XXXX公司于2019年2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张XX;达州市XX公司于2019年3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李XX;XX××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XXX某;内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蒋XX;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XX及上述公司的住所、经营范围等。

  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贵州、湖北XX复函:证实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贵州、湖北、XX庆监管局等查询,南充某某公司、泸州XX贸有限公司、XXXX公司、达州市XX公司、XX××商贸有限公司、XX××商贸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公司、内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XX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宜昌XX公司、贵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9. 调取证据通知书、制作说明、说明函等:证实侦查机关根据从杭州XX公司调取的XX指后台电子数据和从吴XX处调取的KD2后台电子数据,整理制作了XX庆××公司的商户信息、KD2、XX指客户入金、出金数据、代理商列表等。同时证实投资人转给XX庆××公司的资金在其银行流水单中显示被转入了广州××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一家或多家公司的情况,系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银行渠道报备所导致,但实际金额均结转进入其公司备付金账户并有其公司结算给实际收款商户即XX庆××公司。

  10. 南充某某公司KD2终端客户统计表、南充某某公司XX指终端客户统计表、南充某某公司2019年2月-4月KD2 终端客户统计表、XX指线上平台客户统计表、XX指线上平台客户统计表二、XX指线上平台南充公司客户统计表、XX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KD2平台、XX指平台客户统计去XX指后台数据、XX、XX庆分公司 KD2平台、XX指平。客户统计表、泸州XX贸有限公司KD2平台、XX指平么客户明细表、送宁××商贸有限公司XX指客户统计表、XX庄南滨路公司KD2客户统计表、XXX某333XXXX1001 XX指注册家。信息、入金统计表、XXX某KD2平台客户统计表、内江××公司KD2客户统计表、XX××商贸有限公司KD2客户统计去等:证实侦查机关根据调取的证据材料整理制作了XXX、黄X、XXX某等人及其分公司经营的 KD2、XX指股票配资平台的相关统计表,该统计表载明了投资人姓名、联系电话、开户日期、入金、出金等信息,并经XXX、黄X、王X等人辨认,同时证实XX庆××公司通过杭州XX公司XX指平台向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陈X、代××、董XX、丁XX、黄X等人转款221XXXX8342元的事实。

  11.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侦查机关使用网络远程勘验的方式,对http: //XXX.com/admin/index网站(××宝)后台进行了远程勘验,提取固定了该网站后台财物管理、代理商管理、交XX管理等电子数据。

  12.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侦查机关对扣押XXX的黑色XX手机、王X的蓝色 vivo 手机、XXX某的蓝色XX手机内的短信、微信、QQ等所有通讯记录进行了检查、提取,并刻录在移动硬盘中。

  13. 提取笔录、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在案发后依法冻结了XX庆××公司在杭州XXXX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资金XXX. 73元,查询了黄X中国XX银行尾号为3548账户,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为6793账户。XX银行6835 账户、华夏XX尾号为 7086 账户、建设银行尾号为2025 账户、6849 账户、8524账户,陈XXX政储蓄银行尾号为 8417 账户。其中,已冻结到XXXXX尾号为 6849账户资金XXX. 79元,尾号为2025 账户资金5959. 37元;已冻结到黄X中国XX银行尾号为 3548 账户资金778587. 95元,已冻结到陈X中国XX银行尾号为8417账户资金99762. 8元,并将查询、冻结信息刻录成光盘。同时对王X妻子陈XX位于XX庆市沙坪坝区××××13号5号楼26-4的房屋予以查封。

  14.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实侦查机关在案发后依法扣押了唐X号牌为渝A××××G 路虎车一辆、小米、XX手机各一部、笔记本一个;扣押了XXX号牌为川X××××7黑色奥迪车一辆、XX手机一部;扣押了XXX某号牌为川 A××××X 英菲尼迪轿车一辆、XX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二台、小米手机六部等;扣押了XXX某川 X××××H 沃尔沃车一辆及车辆登记证一本;扣押了黄X号牌为川L××××8 白色宝马轿车一辆、XX笔记本电脑一台、COOTO电脑主机一台、XX手机一部、现金141元及银行卡7张;扣押了王X vivo 手机一部;扣押了位于XX庆市九龙坡区××××大厦3308号XX庆××公司办公场所内的电脑、手机、章等物品,并从蒋XX处扣押了其归还XXX的借款10万元。

  15. 川德邦会鉴字(2019) 第006号鉴定报告、会计公司情况说明:证实经侦查机关委托XX德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XXX等涉嫌非法经营的XX指、KD2 平台收取客户的金、出金、交XX额、手续费等进行鉴定,结果为:

  KD2网络平台客户361人次,资金详细情况: (1) KD2网络平台客户资金进入(入金)499XXXX9829. 55元(361人次)客户出金136XXXX9236. 87元,其中:①模拟账户20人次,资金(金)合计 211XXXX0000元,出金合计6560元(模拟账户户名为徐XX、杨X、骆XX、刘XX、许XX、王X、陈X、雷X、李XX等二十人); ②其他账户 341人次,资金(入金)合计 288XXXX9829. 55元,出金合计136XXXX2676. 87元; (2) KD2网络平台客户股票买入金额合计128XXXX2385. 元; (3) KD2网络平台客户卖出股票金额合计114XXXX6677元。

  XX指线上网络平台资金详细情况: (1) XX指线上网络平台客户入金合计861XXXX5798. 78元(1258人次), 客户出金合计773XXXX8804. 68元(1103人次); (2)XX指网上股票交XX平台客户958人次,股票买入金额合计345XXXX0132元,股票卖出金额合计 263XXXX6614; (3)XX指网上平台出金金额合计773XXXX8804. 68元,其中:①转XXXXXX元,唐X600014 元,杨传冬XXX元,合计 123XXXX1033元;②转陈XX、陈XX等38人,金额合计219XXXX4790元;③转其他人次金额合计-164XXXX2981. 68元; (3) XX指线上网络平台客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收款方XX庆××XX指(商户号XXX) , 买际投资金额合计861XXXX5798. 78元,客户通过银行提取现金到个人账户金额合计 773XXXX8804. 68元,同时证实 KD2平台客户入金499XXXX9829. 55元是客户配资后平台显示金额。

  16. 情况说明:证实经侦查机关委托相关地市公安机关协查,尚有部分投资人无法找到或找到后不愿意接受调查。

  17. 被告人X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他在XX庆注册成立上海某某XX庆分公司,作为上海某某公司的代理商,由上海某某公司配资,每月收取2%的利率费用,钱全部打入股市大盘,唐X在公司做业务员。2015年,他在江西南昌成立上海某某南昌分公司,聘任王X任业务员。2015年底,国家打击场外配资,上海某某公司没做了,这两个公司就注销了。2014年XX庆××投资公司注册成立,2016年4月他从刘XX手上买来该公司,用于股票配资。2015年4月,他哥XXX某在南充成立南充某某公司,开了几个月就没营业了。2017年,他以父亲XXX某的名义注册了XX庆××公司。2018年7月,他让XXX某把南充某某公司交给他来经营股票配资,XXX某同意了。

  他主要通过KD2 和XX指两个软件平台做股票配资业务。KD2 平台是 2015年11月份向吴XX购买的,XX指平台是 2018年9月份向杭州某科技公司购买的。这两个平台可以模拟股市大盘数据并同步,客户可以在上面进行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按1: 10的比例给客户配资,每笔单边交XX金额的3%收取手续,客户在股票操作过程中只要不跌破投资本金的30%, 他们就不管,低于30%的本金就要强制平仓。他们不人帮客户操作账户,买卖股票。如果到了平仓线,他们就会通知客户补仓,客户不补仓,他们才会登陆客户的账户,卖出股要按比例减持。

  KD2和XX指的区别在于KD2是线下平台、客户通过该平台配资炒股需要到公司签订证券抵押借款合同,客户开户后,片区经理就把客户的资料发给他,他在KD2的平台给客户注册账号和设置密码,再发给片区经理,由片区经理把账号和密码给客户,客户的资金流入通常转入片区经理的个人账户,再由片区经理的账户转入他的账户,或者直接由客户转入他的账户,客户卖了股票要提取现金,需要给片区经理打电话,片区经理给他打电话,他就将钱转给片区经理,片区经理再转给客户;XX指平台是线上平台,账号密码由客户自己在平台上注册,炒股资金是客户把钱转入XX庆××公司接入的第三方平台“XXXX支付”, 通过“XXXX支付”转入他的账户,XX指平台可以自动加配、自动减配、自动平仓。客户卖股票提取现金,直接在平台里面点击提取。他在平台里面看到发过来的转账申请后,就点同意,直接从他的银行卡里将钱转入XXXX支付并让客户提现。

  KD2 和XX指两个平台租用的是阿里云的服务器,客户根据账户密码进行股票的买入和卖出,但这都是虚拟的,不是真正的股票交XX,他没有给客户进行实际配资,客户的实际投资金额都在他手上,没有流入国家股票大盘,给客户配资的金额都是虚拟数字。公司营利主要来自于客户按照每笔单边交XX金额的3%‰收取手续费,另外就是客户在股票上亏了钱后就被他赚了。他经营股票配置交XX没有国家相关授权。

  2018年他用XXX某的南充某某公司进行股票配资后,公司的业绩一直增长。在使用XX指平台后,为了发展更多客户,多赚钱,他就把公司员工谢XX、XXX某等人派到其他地方开设分公司,并担任片区经理,南充XX是黄X、泸州是谢XX、XX是XXX某、湖北宜昌是杨XX、XX是张XX、达州是李XX、内江是蒋XX、XX庆南坪区是罗XX、贵阳是赵XX、贵州遵义是刘XX。他还和代理商有合作,成都的敬××、孙XX、XXX某、杨XX,XX的杜XX,XX庆的王XX、闩××、董XX、秦XX、叶X,他按手续费给代理商提成。

  他们发展客户主要是通过电话推销以及微信、直播等方式,客户的信息是他在网上搜的,通过搜索各个地方的号段,下载后再筛除空号,把搜索出来的电话交给业务员拨打,他负责管理各个片区的经理,片区经理负责管理自己公司员工。

  2018 年的时候,他让王X负责XX指炒股平台日常的后台工作,主要处理客户出金和软件问题,负责协调杭州某科技公司的后台技术进行处理。唐X是他亲戚,2014年把唐X叫到公司上班,因为公司关闭,到2017年的时候他又叫唐X回来上班,唐X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帮他开车和做一些打杂的事情,如客户话单、给员工配发手机、电话卡竺到南充和泸州去对账,每天进账和出账做记录。2018年8月份,黄X被他任命为南充某某公司的片区经理,他让XXX某把南充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复印件及授权黄X负责南充公司股票配资的委托书和公司印章寄给了黄X,让黄X全面负责。陈X是南充XX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管理分公司业务员和做客户风控。南充某某公司客户交保证金大概有400万元,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同时证实他代XXX某垫付购车款24万元给何XX,王X购买XX庆沙坪坝××××房子时,他通过XXXX支付给陈XX房款122万元。

  经观看侦查机关播放的从吴XX和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 KD2、XX指后台电子数据,承认数据都是真实的,但XX指有些客户只注册了账号,没有入金,还有客户虽有入金,但没有交XX,是死户;经辨认侦查机关整理制作的《南充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KD2终端客户统计表》, XXX承认南充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展客户100人,涉及入金XXX. 05元,出金XXX. 45元是真实的;经辨认侦查机关在XXXX支付公司调取的“××农业XX指XXX”账户明细及根据该账明细整理制作的《XX指线上平台客户统计表》, 承认该账户明细真实及XX指平台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发展客户1258人,涉及入金861XXXX5798. 78元,出金552XXXX0462. 68元(其中转给他、杨转冬117XXXX1019元,转唐X 600014元,客户实际出金203XXXX9122. 68 元); 支付王XX,陈XX等代理商、片区经理221XXXX8342元(其中包括转陈XXXXX元); 支付XXXX支付公司手续费 262642. 37元;XXXX支付上剩余资金XXX. 73 元。经辨认《XX德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XXX承认鉴定报告中KD2平台客户股票买入金额合计1, 280, 102, 385. 00元,客户卖出股票金额合计1, 140, 456, 677. 00元是真实的,但里面含有模拟账户买卖股票的金额;XX指线上平台上入金86, 105, 798. 78元,出金77, 348, 804. 68元是实,出金中转给他账户 8, 200, 012. 00元、转给杨传冬的3, 511, 007. 00 元是他使用,已被公安机关查扣了740多万元,现平台还有8. 494, 362. 73元也被查扣,但股票买卖交XX金额中买入金额345, 680, 132. 00元,卖出金额2, 632,136, 614. 00元有问题,因XX指平台出现了两次问题,客户XX新注册了账户。同时XXX对《XX庆南滨路公司KD2客户统计表《XX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KD2平台客户统计表》《XX分公司KD2平台客户统计表》《XX庆分公司KD2平台客户统计表》《内江××公司KD2客户统计表》《XX××商贸有限公司KD2客户统计表》《泸州XX贸有限公司KD2客户统计表》进行了辨认。

  18. 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最早在XXX开办的XX庆××公司上班,2017年上半年又在XXX开办的XX庆××公司上班。××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农产品的交XX,实际上做的是股票配资的业务,而且没有取得证监部门出具的资质证书。他在××公司主要拨打电话寻找需要股画配资的客户。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XXX安排他查看股票账户,他一般查看几个至十几个账户,公司规定配资客户的股票下跌金额达到本金的 50%, 他就要告诉XXX通知客户补仓,下跌到 70%不补仓的话,他们就会强制平仓。公司利用股票配资有KD2和XX指两个软件,客户到公司进行股票配资,会将钱直接打到XXX的私人账户里面,然后XXX在KD2或XX指上创建一个账号,按照本金1: 10的比例给客户进行配资,KD2 平台上客户要退资会联系XXX,XXX就通过私人账户给客户转退款。XX指平台上的客户直接将钱转入XXXX支付平台,钱到了资金池里面需要退款的时候,需要他进行初审,然后报告XXX,他又进行复审才能退钱给客户。XX指的客户投资的钱是进入一个基金的,退款也是由基金退的,是什么基金他不清楚。这两个软件基本上是客户操作,只有强行平仓才会代客户操作。这两个平台上的K线图和大盘是一致的。他们公司盈利一是收取比正规股票交XX高十倍的交XX费3%, 客户来配置的钱没有进股市,客户亏的钱也被公司赚了。南充某某公司是由黄X负责,陈X是团队经理,主要负责带客户、培训业务员。XX指平台没有接入大盘,后台管理是他和XXX,他负责平台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后联系技术员进行处理,还要负责客户出金的审核以及业务员返佣的核对。同时证实他领取了工资、提成等17. 08万元,通过XXXX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 122万元在XX庆购买陈XX的房屋。

  经辨认侦查机关出示的在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吴XX处调取的XX指、KD2 平台电子数据,称以侦查机关调取数据为准;经辨认侦查机关出示的XX德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承认XX指平台上的入金86, 105,798. 78元,出金77, 348, 804. 68元是真实的,但平台上股票买卖交XX金额中买入金额345, 680, 132. 00元,卖出金额2,632, 136, 614. 00元有问题,因为XX指平台在运行中曾出现过两三次问题,当时平台客户账户资金突然增多,他们就通过杭州某公司让将客户原有账户暂停,通知客户XX新注册账户,按系统出问题前的数据恢复客户资金。KD2 线下平台不清楚。

  19. 被告人唐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和XXX是亲成。

  2018年初到XXX开办的XX庆××公司上班,2018年底又到XXX开办的南充某某公司上班。南充某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XXX某,实际控制人是XXX。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给客户做股票配资,负责人是XXX聘请的黄X,陈X是公司的团队经理。XXX派他到南充某某公司帮管账,主要工作就是黄X每天把公司的收入和支出通过微信告诉他,隔段时间他就给XXX汇报一次,有时他会登录某某公司客户的账户,帮公司做风控,给公司员工说哪些客户要平仓,哪些客户要补仓。用于给客户配资的软件叫 KD2, 客户的配资本金转给黄X,黄X再转给XXX。XXX给他说过,这种配资实际上叫场外股票配资,不需要真的投入资金给客户配资,只需要给客户一个虚拟账号,配资后的金额给客户操作,客户赚了钱就给客户钱,客户只要把本金亏了,他们就给客户平仓,然后客户的钱就是他们的了XXX手上还有一些公司在从事配资业务。他知道XX公司的负责人是XXX某,XX公司的负责人是张XX,达州XX负责人是李XX,泸州XX负责人是谢XX,他们公司里面还有一个炒股平台叫XX指。他知道KD2平台客户的入金先入片区负责人的手上,片区负责人再将钱给XXX,钱在XXX手上没有流入国家规定的正规股市大盘。XX庆××公司和南充某某公司都没有取得国家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王X在××公司上班,主要是负责业务管理和KD2.XX指平台推出后,王X负责XX指平台的管理出金审核。同时证实他领取了工资、提成17、8万元,从XXXX支付转给他的60. 0014万元用于购买了一辆路虎车。

  20. 被告人黄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4月20日南充某某公司成立,法人代表XXX某。2018年8月,XXX派他到某某公司负责,XXX让XXX某给他出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他招聘了陈X任业务经理,协助管理公司业务员。南充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证券交XX业务,也没有证监部门出具的资质证书。某某公司从事的业务是场外股票配资,利用股票市场亏多赢少的概念,庄家自己坐庄,模拟大盘涨跌,利用高额手续交XX费、杠杆、及股票行情下行趋势赚钱,客户资金只能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如果遇到客户出金,他就给XXX汇报,由XXX安排他们兑付。他们通过打电话寻找客户,客户的信息是他通24过百度搜索得来的。公司配资是KD2和XX指平台,客户在平台上炒股,每操作一次公司收取3‰的佣金,佣金是直接在客户的账户里面扣除,公司不操作客户的账户,只是监控,如果客户账户上的亏损达到了保证金的 70%, 他们就会强行平仓。他接手公司最初一直负责监控客户账户,2019年2、3月。陈X被提拔为团队经理后,就由其在负责监控客户账启、如果客户要提现,在XX指平台上,由客户自己申请:王X审核后,通过第三方资金平台转入客户银行卡。KD2 平台的客户提现要先向他申请,他给XXX说,XXX把钱转给他,他再把钱转入客户的银行卡,2018年8月到2019年3月,南充某某公司客户入金有400多万元,涉及客户40多人,2019年3且,公司还有客户20多人,客户入金200多万元,同时证实他领取了工资6万元,另将客户投资款60万元转入其XX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

  经辨认侦查机关整理制作的《南充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KD2终端客户交XX统计表》, 承认南充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KD2 平台涉及客户95人次,金额XXX. 05元,退款XXX. 45元真实。经辨认侦查机关调取的XXXX支付后台数据整理制作的《XX指南充XX公司客户统计表》, 承认南充某某公司发展XX指客户59人,涉及金额是XXX. 7元,退还客户 XXX. 43元是真实的。

  21. 被告人XXX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与苏XX、邱XX等人注册成立了南充某某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业务,2016年因为股票大跌公司关闭,2018年8月,XXX向他借用公司营业执照进行股票配资业务,他把公司资质、财务专用章等手续客给黄X,他把以前的一些老客户引荐给XXX。他和XXX商量客户配资按1: 10 进行,XXX向他收取配资金额1分利息,他向客户收取配资金额的1. 6分利息,赚取配资金额0. 6分的利息差,他和XXX说好后,XXX把KD2的软件发给他,他就发给客户。2018年11月,XXX告诉他做了一个叫XX指的配资平台,和XXX做股票配资的王X给他发了XX指手机配资炒股软件。2018年12月,他看股市行情好,就和陈XX注册成立了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代理KD2平台和XX指平台,KD2还是收1. 5的息,XX指是客户的手续费返80%给他们。XX指客户的入金,客户直接在平台绑定银行卡充值,进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出金是由客户在平台申请,王X审核,由第三方公司直接出金到客户绑定的银行卡;KD2 入金是客户打入他个人尾号为9888的XX银行卡或者微信上,他把利息转给XXX,由XXX给客户注册账户,提供给客户买卖股票,配资也是XXX在进行。客户出金就是他将钱转给客户就完成,因为客户的入金是他在报管。KD2平台出现问题找XXX处理,XX指找王X处理。XX指平台给他的代理商号是333XXXX1001, 在XX指平台客户通过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充值。KD2、XX指平台客户的资金是没有进入大盘的。从2018年至2019年发展了李XX、朱XX、李XX等几个KD2 客户。

  经辨认侦查机关根据调取的XX指后台数据整理制作的《XX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XX指平台客户统计表》《XX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KD2平台客户统计表》, XXX某承认统计表记载内容真实,其中XX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XX指平台客户入金600785元,出金575512元。

  22. 被告人陈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2018年7、8月份应聘到南充某某公司,主要负责给客户打电话介绍公司股票配资。2019年2月之后,他担任经理,管理业务员以及对客户账户进行风控,看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到公司规定的风控线没有,如果 A 股收盘客户亏损达到本金50%以上,就通知黄X,按照黄X的指示修改客户的账户密码,黄X会通知客户补仓,达到70%, 就强制卖出客户的股票。客户的出入金由黄X操作。公司有KD2线下软件和XX指线上平台。南充客户多数使用KD2平台,用KD2平台客户要与黄X签订《证券抵押借款合同》。黄X告诉他某某公司给客户安装的软件是接入沪深A 股股票交XX市场的,客户签约后将资金转给黄X,黄X会给客户一个账户和密码,客户就可以登记进行股票买卖,除了每次操作要扣除万分之三的手续费就没有其他费用了。入金是转账给黄X,出金也不能直接提现,要通知黄X再转账到客户银行卡上。公司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展客户,出了底薪还有客户账户操作费的万分之十的提成,每月20号,黄X会根据业务员的业绩核算提成并发放现金工资。同时证实他领取了工资、提成2万元,XXX给他转了10万元用于在XX开设分公司,现10万元在他XX政银行账上。经辨认侦查机关出示的《南充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KD2终端客户统计表》, 承认南充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展KD2 平台客户 95 人次,涉及客户入金XXX3. 05元,出金XXX. 45元真实。

  23. 证人沈XX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XXX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找他,要求做股票配资平台,并要求配资平台要接入第三方支付公司,他找到XXXX支付的王XX。后来给XXX做的配资平台叫XX指,该平台注册只需要客户姓名、手机号码,客户凭手机号码登录平台后能够充值买卖股票查询账户、查看历史、绑定银行卡,XXX和姓王的系统超级管理员权限,他可以通过平台查看客户的买卖情况、资金、信息、交XX信息、租金审核等,后台不能更改删除信息。这个平台XX接了行情服务器,能够看到实时的大盘股票信息,但没有接入大盘,只是一个虚拟盘。XX指域名是XXX.com.XX指的钱进入广州××公司、江苏XX公司等渠道商,最后还是到了××农业的XXXX账户。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其与王X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4. 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XXX在他工作的杭州某公司购买了XX指股票配资软件,该平台能够客户注册、客户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充值、提现、买卖,出金需要XXX审核后才能出金。该平台接入三方支付平台XXXX支付公司,没有接入股票大盘,但能看到行情数据。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拷贝的XX指所有数据备份、平台账户里的客户信息、交XX资料等资料的U盘。

  25. 证人戴××的证言:证实为XXX在某公司购买的XX指股票配资平台提供技术维护,该平台的后台账户具有查看数据,开设平台后台登录账号,提现审核、开设代理商等功能。XX指平台只有行情对接了股票大盘,资金没有对接。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其与XXX、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6. 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他是杭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2018年9月28日,XXX委托他们公司开发了XX指股票配资软件。

  27. 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他在淘宝开了一家专门定制软件和网站的网店,四、五年前,姓XX的以4万的价格向他购买了一套模拟炒股软件,软件使用的服务器和域名是姓XX的提供的。2018年,姓XX的叫他做手机终端,他又收了他6万元。为保证软件正常使用,姓XX的每月给他3000元提供技术服务。这套软件名字叫 KD2.。KD2不可以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账户,没有K线图。应姓XX的要求,他在KD2软件上把账号余额分成了融资资金和用户资金两部分,融资资金是借给用户的资金,用户资金是用户的本金,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KD2系统备份光碟。

  28. 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在XXXX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工作。XX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XXXX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商户。2018年9月份,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沈XX找到他说一个客户要开通支付通道,当时是一个姓王的和一个姓XX的,姓XX的说他们做股票配资,沈XX和姓XX的告诉他说XX庆××XX指APP 是进入了股市大盘的。正常情况下,做股票配资是不能通过他们公司审核的,公司规定做股票配资,期货的接入,XXXX银通需要到证监部门报备。当时XX庆××XX指绑定的是62170XXXX0XXX的个人账户。

  29. 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在XX庆××公司做业务员,负责打电话,发展客户进行线下股票配资。2019年2 月份,XXX想扩大经营,让他和赵XX到XX成立了XXXX公司,他担任法人,继续从事股票配资,并按照客户交XX手续费的30%给他和赵XX提成。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营业,共发展了KD2线下平台客户彭XX、周××、张XX、王XX、王XX、孟XX、李XX等7人,涉及金额20万元左右;XX指平台客户5个,涉及金额20万左右。客户信息一部分是通过百度搜索号码段得来,一部分是通过唐X提供。辨认了侦查机关整理制作的《XX分公司KD2平台客户统计表》《XX庆公司KD2平台客户统计表》《XX分公司XX指平台客户统计表》《XX庆公司XX指平台客户统计表》, 承认是上述公司发展的客户。

  30. 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8年12月应聘到南充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从事股票配资,2019年春节后XXX让他带领团队到达州开分公司,3月成立了达州市XX公司,他担任法人,公司没有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而从事股票配资,公司营业了一个月时间,发展了刘XX,入金2100元,邓XX,入金不到2000元,还有姓郑的3个XX指客户,总投资不到1. 5万元。公司客户电话号码由唐X提供并收取信息费。

  31. 证人谢XX的证言:证实泸州XX贸有限公司是XXX出资成立的分公司,2018年10月登记注册,他担任公司法人和经理,王X任监事。公司业务员拨打电话联系客户,从事的股票配资业务,电话号码是唐X提供。公司发展了 KD2客户36人,入金为XXX元,出金为851016元;XX指客户25人,入金为XXX元,出金为406235元。到现在泸州XX还有客户50个左右没清退,涉及资金140万左右。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其制作的泸州××分公司KD2客户明细表。

  32. 证人XXX某的证言:证实他先在XXX的公司从事场外股票配资,2018年8月XXX安排他和黄X到南充开分公司。2019年1月,XXX又让他到XX分公司,发展客户配资炒股,2月,XX××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他担任法人,公司从事股票配资,公司开业十多天就被查了,只发展了3个客户,KD2平台有张XX、刘XX,XX指客户有米××,张XX投资 1 万元,刘XX投资1万元,米××投资多少不清楚。XXX出事后,他自己拿钱把客户清退了,张XX、刘XX退了1万元,米××退了2. 5万元。他知道KD2和XX指平台没有接入股票大盘。同时证实他在XXX处借款34万元用于购买沃尔沃川X××H轿车。

  33. 证人唐XX的证言:证实他和XXX是初中同学,先在XXX开的XX庆××公司做股票配资。2019 年春节后,XXX让他到其注册的XX××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从事股票配资业务。公司发展了KD2客户段××,投资了8、9万元,都亏了,段××的钱转让他XX账户,用于了公司日常开支;XX指有段××、邓XX、卜××、王XX、王XX、朱XX、万××7个,涉及资金40多万元,钱转让XX指平台。2019年4月,南充XX公司被查,XXX就叫他们暂停入金交XX。XXX被抓后,他自已拿了17万元垫付给客户,其中段××退了2万元,邓XX退了4. 3万元,卜××退了11万元,其他就没有退了。经辨认侦查机关整理制作的《XX××商贸有限公司XX指客户统计表》,承认统计表属实。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退款给邓XX、卜××、王XX等人的转款凭证。

  34. 证人罗XX的证言:证实 2016年10月在XX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任法人。2019年2月结识XXX,知道XXX在XX庆做股票配资,XXX同意他成为股票配资代理商,并借钱给他,他就用XX庆南岸区南滨路XX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外招聘业务员,从事股票配资,主要代理KD2线下平台,共发展了 16个客户,一般没有签订合同,涉及金额 62 万元,他用周××、鲁××、邓XX名字投资了9万元。公司经营半个月后,KD2 软件不能登录,XXX也联系不上,他就自筹了50万元赔付客户,客户陈XX投资1万元,后强行平仓,周××投资2万元,退了20200元,剩下14个客户都是活跃账户,涉及金额61万元。他公司所有客户已全部清退。

  经辨认侦查机关整理制作的《XX庆南滨路KD2平台客户统计表》, 承认统计表内容属实。

  35. 证人陈帅的证言:证实2013年和XXX某在成都市××商贸公司相识。2018年12月,他成立了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聘任XXX某任公司监事。XXX、XXX某从事场外股票配资他不知情。

  36. 证人雷××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丈夫陈XX将其介绍到XXX某的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行政,XXX某的公司是做股票配资的,他在XXX某的公司主要拨打电话,发展客户。2018 年12月份,XXX某告诉他自己在做一个XX指股票配资平台,让他帮忙介绍客户,他就把以前的老客户张XX、谢XX、李XX、王XX推荐给XXX某。

  经辨认侦查机关整理制作的《XXX某XX指注册客户信息、入金统计表》《XXX某KD2平台客户统计表》, 承认XX指客户中的李XX、王XX、张XX、谢XX系其介绍给XXX某的客户,KD2平台的不认识。

  37. 证人龙××的证言:证实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份在南充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前台,负责招收新员工和做内勤。公司法人叫XXX某,XXX某授权给黄X,黄X是南充公司负责人,陈X是团队经理。某某公司做股票配资。他在公司上班时看见业务员每天打电话给客户推荐股票配资,客户来公司,业务员就带去找黄X,黄X不在时,就去找陈X和苟××。

  38. 证人苟××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份到南充某某公司应聘,公司经理XXX某接待的,让他给客户打电话推荐公司股票配资。他在公司上班时,负责人黄X陆续在招人。2018 年12月份XXX某到其他地方开分公司去了,黄X就把主管陈X提为公司经理,又把他提为公司主管。公司主要是从事线下配资炒股,用的是KD2平台和XX指。发展客户后的汇总和跟踪是黄X、XXX某和陈X负责。KD2 没法看国家正规大盘数据,只有买入卖出,卖出后的资金通过黄X转给客户,XX指平台只能自己添加股票,有时候客户买不进股票他就报告给黄X和陈X进行技术处理。他在公司发展了唐XX、田XX、邓XX、罗XX、王XX、朱XX、叶XX、汤XX、王XX、汪XX、刘XX等十几个客户。

  39. 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底到南充某某公司应聘,XXX某对他们进行培训说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他每天拨打电话发展客户,汇总由黄X、XXX某和陈X负责。某某公司老板是黄X,XXX某是经理,XXX某走后,陈X当经理。他发展了罗XX、龚XX、刘XX、刘XX、余XX、宋XX、李XX、林XX等客户。

  40. 证人蒋XX的证言:证实2015年得知XXX在做股票配资。2019年3月,他在XXX处借了10万元在内江注册成立了内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业务、业务员拨打的电话是XXX介绍唐X帮弄的。他们公司主要是用KD2软件进行股票配资,资方是XXX,软件也是XXX提供,他们一般给客户说资方是XX庆××投资有限公司。KD2是一个模拟盘,客户的入金并没有进入股市大盘,公司发展了李XX、崔××两KD2个客户,李XX入金1万元,崔××入金3万元,后主动把李XX,崔××本金退了。

  41. 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他和XXX是表亲成关系,他在XXX开办的XX庆××公司做过业务员发展客户,业务员拨打客户的电话号码是唐X在网上搜的,打印出来交给团队经理。他在XX庆发展了KD2平台客户高××,入金2万元。2019年2 月,XXX安排他和李XX到宜昌成立了宜昌XX公司,他任公司法人,李XX担任公司监事。他们发展是XX指线上客户,总共入金有2万左右,记得有郭XX、陈XX、别××、郭XX等人。这几人钱都提现出来了,他还补了1740 元,退了陈XX6000元,别××3000元,共10740元。××公司没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提供了微信退款截图。

  42. 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他系王X的妻子,王X跟XXX做金融,2019 年春节前,他们购买了XX庆市沙坪坝区××小区陈XX的房屋,购房款是王X找XXX借的,过户手续费4万多元是他出的。

  43. 投资人的陈述、报案材料、调查表,银行交XX明细、微信转账等相关书证:证实投资人在KD2和XX指配资平台上入金、出金等事实。

  “KD2”配资平台:

  江××银行卡转账12. 9万元,微信转1万多元,提现26416 元,交XX手续费3万多元。龚XX入金3万,没有提过现。罗XX入金98250元,提现4万元,支付手续费6960元。王XX入金2. 56万元,没有提现。陈XX入金2万元,没有补仓和提现。张XX入金 193980元,提现3万元,现账户余额有XXX. 57元,可取余额51817. 57元。龙××入金70万元,提现了5万元。瞿××入金69. 1万元,出金24. 1821万元。罗XX入金5万元,没有提现。罗XX投资6万,没提现。李XX共投18. 5万元,提现 16. 2369元。何XX共转了15万元,提现了5 万元,支付了差不多1万元手续费。罗XX投资了117093元,全部亏完了。唐XX存了1万元钱,又在10月31日转入1万元,先后往KD2平台上入金、补仓有7万元,提现5. 2624 万元。何XX投入资金2. 8万元,没有出金,陈XX入金2. 7万元,没有提现,损失了2. 7万元。李XX入金共计1. 2万元,亏损1. 2万元,田XX实缴1万元,亏损1万元。李XX累计入金六次共计5. 5万元,出金6128元,亏损 48872元。张XX累计入金共计19. 3万元,亏损19. 3万元。杨XX实缴5万元,出金3934元,亏损46066元。殷××累计入金共计22. 7万元,出金5928元,亏损22. 1072万元。杨XX入金共计16万元,出金5. 2459万元,亏损 10. 7541万元。蒋XX累计入金5万元,36亏损5万元。杜XX计入金共计1. 5万元,出金6720元,亏提8280元。杨XX累计入金7万元,亏损7万元,杨XX林累计入金共计4. 5万元,出金1万元,亏损3. 5万元,侯××累计入金49. 66万元,出金28. 1万元,亏损21. 56万元,李XX累计入金共计3. 4万元,出金1. 5万元,亏损1. 9万元。唐XX累计入金5. 5万元,出金4万元,亏损1. 5万元。杨XX累计入金共计10万元,出金8. 2万元,亏损1. 8万元,邓XX入金27. 5万元,出金3. 0243万元,损失24. 4757万元。周××转账给XXX某,大概投入了20多万元。

  “XX指”配资平台:

  田XX入金7. 9万元,出金2017元,。任××入金14. 4万元,出金为12. 3万元。解××入金27. 5万元,出金40元。李XX入金24. 38万元,出金15. 4万元。谌××入金8. 6万元,全部亏损。杨XX入金12. 66万元,出金1. 95万元。周××入金5. 35万元,出金1438元。唐XX入金16. 38万元,提现了3. 689万元。许XX入金30. 5万元,出金25. 4098万元。李XX入金14万元,无出金。谭××入金21. 19万元,出11. 7631万元,刘XX入金11万元,出金1. 0547万元。田XX入金10万元并亏损。杨XX入金20. 23万元,出金7. 3842万元。肖××入金3. 09万元,出金4. 1409万元。黄XX入金3. 6万元,黄X赔偿了他1. 5万元,并把账户剩余的5926元提现转给了他。许XX入金9万元并亏损。刘XX入金15万元,出金10. 0888 万元。方××入金24. 8万元,出金6. 939539万元。黄XX入金4万元,出金1. 7378万元。曾××入金9. 4万元,出金7. 205 万元。屈××入金1. 43万元,出金1357元。吕××入金17. 01万元,出金3. 0632万元,万××2019年2月13日至25日入金1. 4万元,赚了8000元,4月4日将入金1. 4万元和赚的8000 元提现,当天到账1万元,4月8日到账1. 2万元,4月8日到账后又入金1万元,最后平台被关闭,损失1万元。何XX入金13. 8万元,没有出金,损失13. 8万元。陈XX(陈XX)入金3. 53万元,出金8479元,鲍××入金28. 99万元,出金11. 48万元。李XX入金108. 5万元,没有出过金。董XX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12日入金16. 6万元,2019年1 月22日出金5000元,到 2019年2月26日账户余额为28. 407857万元,因为平台故障,XX新注册,并退回了224078. 57 元到他银行卡,剩余6万元不知去向。从XX新注册XX指账户后,2019年2月26日至3月18日又陆续入金25. 6万元,3月11日后出金7. 0318万元。两个账户共计金额24. 5682元。刘XX入金3万元,损失3万元。朱XX累计充值10. 0001万元,出金1元,损失10万元。李XX累计入金14万元,没有出金,损失14万元。汪XX入金、出金说不清,损失2. 3687万元。顾××入金4000元,出金4132元,没有损失。季××入金5 万元。杨XX入金9500元。李XX入金10. 5万元,出金2. 05 万元,亏损8. 45万元。张XX入金1. 47万元,出金3000多元,亏损1. 1万元左右。胡XX入金7万元,出金3000元,损失6. 7万元。李XX入金4万元,出金1. 2268万元,损失 2. 7732 -38.万元。刘XX入金25. 8万元,出金8. 7254万元。杨XX入金1 万元,出金2400元,损失7600元。李XX入全3. 0001万元,损失3. 0001万元。肖××入金2. 365万元,损失2. 3650万元。徐XX入金2万元,出金9930元,损失1万元。丁XX入金14万元,出金3. 4万元,损失10. 6万元。李XX入金7000元左右,损失6000元左右。左××入金15万元,亏损9万元。赵XX入金10万元,没有出金。姜XX入金2万元,没有提现。张XX入金6. 2万元,出金一次,损失6万元。方××入金4. 01 万元,出金7392元,损失3. 2618万元。尹XX良入金5. 8万元,未出金。邓XX入金6万元,没有出金。吴XX入金1. 8万元,出金4318元,损失1. 3682万元。卜××入金22. 1万元,出金1000元,损失22万元。张XX入金6. 1万元,出金 3. 9466 万元,损失2. 1534万元。邱XX入金3. 1万元,损失了 3. 041 万元。张XX入金30. 4万元,没有出金。高××入金20. 4133 万元,出金16. 4596万元,损失 3. 9531 万元。 占××入金4万元,没有出金。孙XX入金10. 6万元,出金3万元元左右,损失7. 6万元左右。王XX入金1万元,没有出金、李XX入金9万元。张XX入金4万元,没有出金。黄XX入金18. 2万元,出金7. 2477万元,损失10. 9523万元。严××入金1. 6万元,出金3823元,损失1. 2177万元。羊××入金7. 95万元,出金5. 72万元,损失2. 23万元。何XX入金1万元。张XX入金5万元。邓XX入金11. 3万元。李XX入金17. 97万元,出金1000多元。赵XX入金8万元,没有出金。赵XX入金-39-14. 949万元,出金5437元。周××入金13. 4万元,出金6. 5282 万元,妻子辉××入金4. 095万元,出金4. 6464元,总共亏损6. 3万元。朱XX入金7. 1万元,没有提现。王XX入金2万元,未出金。王XX入金2. 8万元,未出金、杨XX入金12万元,亏损了10万元左右,本金只剩1. 83万元。樊XX入金14. 2万元,出金8. 8868万元,亏损5. 3132万元。匡××入金2万元,没有出金,刘XX入金17. 45万元,出金大约4万元,损失大约13万元。陈XX下载了XX指,但未入金。张XX入金3488元,损失3288元。林XX入金3. 44万元,出金9737元,损失2. 4263 万元,宋XX入金1万元,出金3. 50725万元。金××入金12. 47 万元,出金5. 1万元,损失7. 37万元。邓XX入金8万元左右,现平台剩下1500元,周××入金35. 701万元,出金11. 9708 万元,损失23. 7302万元。刘XX入金2万元,没有出金。姜XX入金13. 95万元,没有出金。刘XX入金1. 1万元,出金64元,损失1. 0936万元。李XX入金7万元,损失7万元。罗XX入金5万元,没有出金。汪XX入金大约10多万元、出金大约2、3万元,损失大约10万元。韩XX入金6万元,出金1. 6万元。张XX入金1万元,未出金。吴XX入金50. 2 万元,出金30. 1972万元,损失约20余万。宋XX入金7万元,亏损6. 5万元,余3500元无法取出。修××入金5万元左右,出金2万元左右,损失3万元左右。张XX入金3万元,出金2万元。叶XX入金5500元,出金3850元,损失1650 元。王XX入金5万元,损失5万元。陈XX入金7. 37万元,出金4. 26305万元,亏损3. 10695万元。刘XX入金7000元,出金2834元,损失4166元。赵XX入金3000元,钱××入金29. 4万元,出金11万元,损失18. 4万元。刘XX入金3. 040 万元,全部亏损。赵XX入金1. 14万元,没有出金。陈XX入金大概30万左右,出金20万左右,损失7、8万元。赵XX入金6. 48万元,出金1. 5698万元,损失4. 9102万元。高××入金20万元,出金6. 5394万元,损失 13. 4606万元。郑XX入金大概3000元。曹XX入金20. 82万元。米××入金18万元。宋XX入金约19. 2万元,出金15. 8898万元。方××入金5. 4 万元,未出金。肖××入金1. 6万元,没有出金。郑XX入金5. 92 万元,出金1. 0683万元,损失4. 8517万元。毕××入金1万元,出金1963元,损失 8037元。邱XX入金9. 83万元,出金1. 98万元,实际亏损7. 85万元。于××入金13. 01万元,没有出金。孙XX入金1. 2万元,出金3283. 82元,损失8716. 18 元。罗XX入金3万元,赚了800多元,没有损失。肖××入金18. 145万元,出金9. 4485万元,损失8. 6965万元。赵XX入金3. 2万元,出金7000元,损失2. 5万元。张XX入金6. 8 万元,出金1. 668万元,损失5. 132万元。魏XX入金8. 4万元,出金1140元,损失8. 286万元。聂XX入金26万元左右,出金10万元左右,损失16万元。刘XX入金22. 6万元,损失22. 6万元。庄××入金1万元。卿××入金1. 3万元,损失1. 3万元。曹XX入金3万元,损失3万元,宫××入金6100 元,未出金。王XX入金9. 2万元,全亏损。方××入金5. 401 41万元,出金8850元。费××入金11. 3402万元,出金6. 241333 万元,损失5. 098867 万元,酒××入金7万元,没有出金,平台显示剩余4. 1825万元,损失7万元。张XX入金5. 2万元,没有出金。张XX入金8. 1万元,没有出金。李XX入金2万元,出金4045. 37元,亏损1. 6万元。余XX入金12. 82万元,出金7. 9万元,损失4. 92万元。左××入金3. 9988万元,出金5 万元,赚了1万元。陈XX入金6万元。王XX入金10. 26万元,出金4. 2999万元,损失5. 9601万元。简××入金4万元,损失4万元,刘XX入金9. 22万元,出金未成功。庄××入金10万元,提现没成功。曾××入金20. 07万元,没有出金。陈XX入金25. 07万元,出金9. 2586万元,亏损 15. 8114万元。王XX入金25. 7万元,出金19. 5万元,损失6. 2万元。杨XX入金24. 908万元,没有出金,全部损失。唐XX入金 18. 3534 万元,亏损在18万元左右。孙XX入金3. 3万元,没有出金。曾××入金2万元。柳XX入金6. 201万元。蔡XX入金5至6万元,没有出金。张XX入金6. 4万元。魏XX入金52万元,出金15万元,损失36万元。田XX入金20多万元。唐XX入金14. 6万元,亏损了12万元。罗XX入金1. 7万元,没有提现。马××入金2. 5万元,全部亏损。于××入金2万元,出金大概2万元,没有亏损。XX××入金20万元,购买股票亏损15 万元,现5万元在平台上无法提现。夏XX入金15. 08万元,出金6. 65396万元,损失8. 426. 04万元。罗XX投入了 131443元,也亏了 1000多了,陆续进行入金,共入了XXX元,出金50521元,亏了46979元,黄X用微信给他了15216元手续费。他实际投资了346036元,出金 50521 元,返手续费 15216元,刺下的280299元大多数在买卖中亏损了,只有1624元在系统中无法提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证券经营资格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KD2”和“XX指”虚拟炒股软件非法从事场外股票配资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X、王X、唐X、陈X明知XXX非法从事场外股票配资,仍接受安排到南充利用南充某某公司的资质从事场外股票配资,其行为也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XXX某明知XXX、黄X借用南充某某公司资质进行场外股票配资,仍同意将其公司资质借给XXX使用,且还以XX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XX指”平台从事场外股票配资,其行为亦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XXX、黄X、王X、唐X、陈X、XXX某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XXX首先提出犯意,并聘请黄X、王X等人参与经营管理,其应当对组织经营的“KD2”“XX指”平台收取的客户全部入金承担责任,非法经营效额为1123. 10328. 73元(288XXXX9829. 55-11+861XXXX5798. 78) ; 被告人黄X、王X、唐X、陈X参与了南充XX公司“KD2”““XX指”平台的配资业务、其应当对南充某某公司“KD2”“XX指”平台收取的客户入金承担责任,非法经营数额为108XXXX4834. 75 (XXX. 05+XXX. 7) , 被告人XXX某不仅将南充某某公司资质借予XXX从事场外股票配资,且还以XX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场外股票配资,其应当对南充某某公司“KD2”“XX指”平台及XX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取的客户入金承担责任,非法经营数额为 114XXXX5619. 75 元(XXX. 05+XXX. 7+600785) , 均属情节特别严XX。被告人陈X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被告人XXX某仅将南充某某公司资质借予XXX、黄X等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未实际参与经营,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关于被告人XXX、黄X、王X、唐X、陈X、XXX某违法所得金额问题。因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金额未指控,经建议补充侦查后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根据被告“KD2”“XX指”收取的交XX手续费、印花税认定被告人XXX的非法所得数额,其余被告人依据其领取的工资、提成等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XXX提出KD2 平台 2. 88 亿元是配资后的金额,不是实际入金和模拟金额应扣除及其辩护人提出犯罪金额应当按照银行交XX流水认定。经查,XX德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鉴定意见中的“KD2”平台客户入金499XXXX9829. 55 元是客户配资后显示余额,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KD2”平台客户入金288XXXX9829. 55元应为配资后金额。同时,公诉机关在指控时已扣除了20个模拟账户,仅指控了341人次,入金288XXXX9829. 55元。故被告人XXX辩解2. 88 亿云是配资后金额和扣除模拟金额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关于”请告人黄X的辩护人提出“黄X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黄X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讲行了查证,但未获取相关证据,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提出“坦白”, 被告人黄X退出“坦白、认罪”、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唐X的辩护人提出“坦白、认罪、悔罪”, 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提出“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被告人XXX某的辩护人提出“从犯、坦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采纳。

  本案系部分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X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X、王X、唐X、陈X、XXX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XXX、黄X、唐X、王X、陈X、XXX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黄X、唐X、王X、陈X、XXX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至2026年4月23日。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黄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4月24日至2022 年4月23日。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唐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署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年4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陈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XXX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七、冻结XX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XXXX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的人民币 XXX. 73元,XXX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6849账户资金XXX. 79元,尾号为2025账户资金5959. 37元,黄X中国XX银行尾号为3548账户资金778587. 95元,陈X中国XX银行尾号为8417账户资金99762. 8元,从蒋XX处扣押了其归还XXX的借款10万元,从黄X处扣押的现金141元,以及查封的XX庆市沙坪坝区XX26-4 的房屋、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后退赔各投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扣减已提现的出金),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八、扣押在案的其他涉案物品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XX

  人民陪审员 严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 0 二 0 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XX(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XX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XX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XX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理。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该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嫩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未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XX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 . . . :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XX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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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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