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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3民终3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职务。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XX、肖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张X,张X。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XX律师。原告被告:淄博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经理职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2019)鲁032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承包案涉工地后,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审被告,张Xx在原审被告工地施工时突发疾病,从施工机械上跌落地上致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

  一审认定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未对张Xx是否具备特种施工作业资格进行审查,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选任职责履行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田xx

  审判员:郭XX

  审判员:史xx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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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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