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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凤美与冯颖欣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凤美与冯颖欣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凤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卢叶花、金鑫,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颖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再审申请人陈凤美因与被申请人冯颖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凤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遗漏陈凤美主张冯颖欣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再审。一、二审法院仅判令冯颖欣对506房的卫生间及厨房顶板渗水部位进行维修,改变不了冯颖欣一直侵权的事实,必须对606房的卫生间、厨房重新做防水处理,并对506房的卫生间及厨房顶板渗漏部位进行维修,两者结合才能有效制止冯颖欣的侵权行为。(二)一、二审判决以鉴定报告没有认定因606房改变厕所坐厕结构位置导致506房卫生间及厨房顶板渗漏现象,及陈凤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606房变更卫生间、厨房的设施为由,认定陈凤美要求606房恢复原状缺乏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三)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凤美没有提供产生1万元损失的依据,不支持陈凤美的诉讼请求,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陈凤美的506房因冯颖欣的侵权行为而发生房屋贬值,是无法改变的事实,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冯颖欣进行赔偿。(四)陈凤美委托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用1000元,是因冯颖欣的侵权行为产生,陈凤美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陈凤美所有的广州市芳村大道西大鹏街一号506房卫生间及厨房顶板出现渗漏现象,经鉴定系因楼上606房卫生间、厨房防水层失效或防水措施不当引起,鉴定机构提供的处理意见是对606房卫生间、厨房重新做防水处理。一、二审法院判令冯颖欣负责出资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涉案506房的卫生间及厨房顶板渗水部位进行维修,即是要求冯颖欣停止侵权的体现。陈凤美并无证据证明涉案506房卫生间、厨房顶板出现渗漏现象是因冯颖欣改变606房的卫生间、厨房的设施导致,鉴定报告认定的原因也仅是防水层失效或防水措施不当。且如何变更606房的卫生间、厨房设施,是业主冯颖欣的权利,只要不影响陈凤美对506房的正常生活使用即可。因此,一、二审判决对陈凤美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凤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506房卫生间、厨房楼板的渗漏而实际发生经济损失,故一、二审判决对其要求冯颖欣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陈凤美的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其主张鉴定费用全部由冯颖欣承担,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凤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凤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锡权审 判 员  滕 梅代理审判员  潘宝毅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爱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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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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