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胡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民终2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江西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上诉人胡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XX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原审原告胡XX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胡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原告胡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胡XX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胡XX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由原审原告胡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由上诉人胡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XX审判员 周XX书记员 周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