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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大山镇上务村红背组与兴仁县XX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兴仁县人民法院

兴仁县大山镇上务村红背组与兴仁县XX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2322民初3169号原告:兴仁县大山镇上务村红背组。法定代表人:梅XX,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贵州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兴仁县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市府南XX**。法定代表人:蒋XX,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贵州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吴XX,贵州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兴仁县大山镇上务村红背组与被告兴仁县XX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经法定程序设立为兴仁市人民法院,原告兴仁县大山镇上务村红背组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仁县大山镇上务村红背组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仁县大山镇上务村红背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兴仁县大山镇上务村红背组负担。审判员  于XX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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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兴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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