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XX公司与刘X、河间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城县人民法院
河北XX公司与刘X、河间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25民初2805号原告:河北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1347029M。住所地:大城县**张吉XX。法定代理人:张X,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男,成人,汉族,住沧州市河间市。被告:河间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1884366E。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XX。法定代表人:刘XX,任公司经理。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刘X、河间市XX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2018年9月13日,原告河北XX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XX书记员 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