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邵阳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洞口县人民法院
薛X、邵阳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376号申请执行人薛X,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北XX**。法定代表人尹XX。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被执行人尹XX,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X与被执行人邵阳市XX公司、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XX审判员 李XX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