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诉张X、第三人西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孙XX诉张X、第三人西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3543之一原告:孙XX,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被告:张X,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薇,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葛X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张X、第三人西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25元,剩余5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XX审 判 员 唐XX代理审判员 杨XX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