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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王XX执行裁定书

苍南县人民法院

陈XX与王XX执行裁定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陈XX。委托代理人:徐XX、陈XX,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王XX交纳执行款60万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执行费用8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XX有苍南县龙港镇大道北XX一单元401号房屋一间,该房屋已在(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66号案件中予以查封,处评估拍卖过程中;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XX有浙C×××**途威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登记信息、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车辆登记信息,上述车辆在(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254号已被裁定查封,无法实施。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房产综合档案室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XX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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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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