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7161号
申请人:廊坊XX公司,住所地大城县北位乡位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58746331。
法定代表人:沙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XX,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罗源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6LXXX5。
经营者:陈XX。
原告廊坊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XX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XX名下存款28642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中国XX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廊坊XX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6LXXX5)的银行存款2864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小雨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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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