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订立

再审认定采纳了我方所有观点,认为一审有失公允,发回中院重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小唐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初级中学,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五里庄村北。

  北合书合法定代表人:吴XX,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XX,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兴,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XX,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兴,天津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屈XX,男,1949年6月25日出生, 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兴,天津XX律师。

  一审被告: 张XX,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XX。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杨XX、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初级中学(以下简称洇溜中学)、焦XX、焦XX、屈XX及一审被告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2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对于焦XX出租给张X的房屋是否有合法权属,是否办理消防备案许可手续,以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否有效没有进行审查,径直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作为认定张X承担责任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张X与焦XX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两审法院回避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事实。火灾发生日为2018年11月26日,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委托鉴定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明时长,鉴定不具备鉴定基础,相关物品不在杨XX店内而在其家中,无法确认鉴定的物品是否为事故损失物品,不能作为火灾相失的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杨XX提交意见称,同意两审判决。

  洇溜中学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和规划许可证,涉案房屋经学校翻建后,由镇政府出租,学校没有收取租金,同意两审判决。

  焦XX、焦XX、屈XX提交意见称,涉案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效力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侵权案件。涉案房屋是否有权属登记与本案无关,案涉房屋不需要进行消防验收。涉案房屋修建时电线只到入户,入户后的线路由张X自己铺设,张X自行设置电线线路,故其是唯一的责任人。同意两审判决。

  张XX提交意见称,同意张X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本次火灾事故起火点为水暖店西北XX处,且排除人为放火嫌疑,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致灾因素。洇溜中学、焦XX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和转租方,对房屋内设施亦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并应保证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现房屋发生灾的原因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致灾因素,两审法院判决由张X一人赔偿杨XX损失121513无不当,洇溜中学、焦XX未提交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证明房屋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两审法院将焦XX与张X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约定作为确定本案责任承担的依据不妥。综上,张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宁

  审 判 员 王双伟

  审 判 员 郭静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阿鹏

  书记员 边XX


其他 合同订立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标      的:12151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