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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易**的代理人,成功的帮被告争取到了房产,实现离婚且降低抚养费。

应城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XX民事调解书

  (2019)鄂****民初****号

  原告:陈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

  被告: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号。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代理人:程XX,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起诉、答辩,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起诉、答辩,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陈X与被告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易*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离婚当月至易*年满18周岁止,按每月1800元计算)。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原、被告共同出资534815元购买武汉东西湖区****商品房(地处:武汉市东西湖区****号房,银行按揭付款,已装修)。2017年6月24日原告生一女,取名易*,现随原告生活。2017 年7月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8年5月28日,原告起诉离婚,因易*年幼撤诉,2018年9月29日被告以感情不和也提起离婚诉讼,因夫妻财产分割不成而撤诉。现双方继续分居,被告对小孩依旧漠不关心,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X与被告易**离婚。

  二、婚生女易*(2017年6月24日出生)由原告陈X抚养,被告易**自愿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从2019年7月开始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直至易*年满十八周岁止。如该费用今后不能满足易*的日常生活支出,易*可以自己的名义另行主张。

  三、被告易**依法享有对易*的探视权。被告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半个月探视一次,原告陈X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四、原告陈X与被告易**婚后购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房屋及室内家电、家具、装修归被告所有;原告则分得该房屋共有价款的470, 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100, 000元,同年10月20日前支付100, 000元,余款270, 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则房屋共有价款按550, 000元给付。

  五、被告易**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原告陈X支付100, 000元后,原告应当在七日内将案涉房屋的所有资料及购房手续交还给被告,被告每月向原告所持银行卡所转用于偿还剩余房贷的款项,原告不得挪作他用。另外,当案涉房屋具备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条件、被告也已向原告付清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房款时,原告必须配合被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并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为被告个人所有。届时原告若拒不配合导致违约,须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0, 000元。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七、原告陈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陈X负担1,538元,被告易**负担1,537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红兵

  二0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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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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