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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X等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京01行终15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侯XX,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西XX**。

  法定代表人王X,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X,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侯XX因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9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日,王XX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西XX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杨坨村经济合作社)签订《荒地荒山租赁协议》,约定王XX承租该村南山地60亩土地用于种植养殖及相关加工经营活动,租赁期限至2029年3月31日止。2003年3月21日,侯XX与王XX签订《荒山荒地转让流转合同》,载明经西杨坨村经济合作社同意,依据《荒地荒山租赁协议》,王XX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侯XX。2019年5月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军庄镇政府)对王XX进行了调查询问。同年5月13日,军庄镇政府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6处房屋建筑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函》,其中载明王XX位于军庄镇西杨坨村南XX建设建筑共11处,总建筑面积约1201.63平方米。同年5月14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作出《关于协助调查你辖区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复函》,载明未查到来文所述王XX等所在位置房屋建筑由该分局核发的规划审批手续。2019年5月27日,军庄镇政府针对王XX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5月14日,本行政机关对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西XX南坡承租土地内的建筑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面积以实测为准。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门头沟分局协助调查,调查结果为你在该承租土地内的建筑未依法取得本部门核发的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请你于2019年5月30日前自行将物品搬离、人员清退,并与军庄镇政府及军庄镇西杨坨村委会签订《违法建设拆除协议书》,对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如在规定期限内相关违法建设未拆除完成,军庄镇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2019年6月8日,军庄镇政府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王XX、侯XX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军庄镇政府于2019年6月8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由军庄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2019年6月3日,王XX、侯XX不服军庄镇政府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告知书》,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告知书。2019年8月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作出门政复字〔2019〕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告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依据上述规定,军庄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具有查处的职责。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审查的重点在于:第一,王XX、侯XX所建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第二,涉案房屋系军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还是协助王XX、侯XX拆除;第三,军庄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王XX、侯XX所建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问题。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均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各方陈述,王XX、侯XX在涉案土地上所建建筑物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军庄镇政府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房屋系军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还是协助王XX、侯XX拆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军庄镇政府称协助王XX、侯XX拆除的涉案建筑物,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结合王XX、侯XX提交的证据,以及军庄镇政府提交的询问笔录、案件协查函、告知书等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涉案建筑物系军庄镇政府强制拆除,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军庄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军庄镇政府在王XX、侯XX对其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对涉案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本案中,军庄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军庄镇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王XX、侯XX所建建筑物,亦属行政行为违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本案中,军庄镇政府于2019年6月8日实施拆除行为时系端午节放假期间,且不属于情况紧急,亦违反了法律规定,属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对于王XX、侯XX要求确认军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军庄镇政府于2019年6月8日对王XX、侯XX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西XX承租地内建筑物的拆除行为违法。

  上诉人王XX、侯XX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所建建筑物为违法建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土地上建筑物系上诉人响应政策号召、依照《荒山荒地流转合同》约定建设,其合法性已经被上诉人确认,一审法院依据2009年实施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对2006年前已存在的配套农业设施配套房的合法性作出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2.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上建筑具有法定查处职责无法律依据,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无查处职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请求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违法;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军庄镇政府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其服从法院判决。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军庄镇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询问笔录,证明军庄镇政府两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王XX、侯XX搭建违法建设,就违法建设进行调查;王XX认可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认可违法建设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2.王XX违法建筑卫星图片及违法建筑面积,证明王XX所建违法建筑位置及面积。3.《关于协助调查6处房屋建筑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函》;4.《关于协助调查你辖区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的复函》。证据3-4证明涉案建筑无规划审批手续。5.《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2019年5月27日,军庄镇政府书面告知王XX、侯XX,建议其于2019年5月30日前与军庄镇政府、西杨坨村委会签订《违法建设拆除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拆除违法建设。6.拆除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王XX同意军庄镇政府入场拆除违法建设,并在拆除现场向工作人员表示“(军庄镇政府)该拆除就拆除,(王XX)该配合就配合”。7.物品清点清单,证明军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实施拆除前,搬出屋内物品妥善安放,并制作了物品清单。

  在举证期限内,王XX、侯XX向一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1.王XX、侯XX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荒山荒地流转合同》、《荒地荒山租赁协议》、《荒山荒地转让流转证明》,证明王XX、侯XX在承包荒山土地上具有承包经营权,军庄镇政府强制拆除王XX、侯XX承包土地上建筑物构成违法。3.经营场所证明,证明军庄镇政府2006年4月向王XX、侯XX出具证明,王XX、侯XX承包土地上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军庄镇政府强制拆除王XX、侯XX建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4.北京市门头沟区环保局批复、北京军庄麗景XX营业执照,证明王XX、侯XX在承包土地上经营符合环保要求,军庄镇政府强制拆除王XX、侯XX经营场所属于违法。5.告知书及拆除现场图片,证明军庄镇政府于2019年5月27日向王XX、侯XX送达告知书,并于6月8日端午节期间连夜拆除王XX、侯XX经营场所,属于违法行为。6.王XX、侯XX于6月8日报警记录、门头沟区军庄镇派出所民警出警照片,证明王XX、侯XX第一时间对军庄镇政府强拆进行报警,军庄镇派出所出警,王XX、侯XX并未同意军庄镇政府强拆行为。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证明军庄镇政府无权对王XX、侯XX建筑实施强拆,军庄镇政府强制拆除王XX、侯XX建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8.军庄镇政府2019年对麗景XX违建台账基本信息打印页,证明军庄镇政府台账显示麗景XX违建14处共计建设面积1475.23平方米,与军庄镇政府提供的11处共计1201.63平方米不符,军庄镇政府认定事实不清,且明知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军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9.军庄镇政府夜间强拆视频,证明军庄镇政府连夜拆除王XX、侯XX经营场所,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XX、侯XX提供的证据1、2能够证明侯XX承包涉案土地的情况,王XX、侯XX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证据3、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达不到涉案建筑系合法建设的证明目的;证据5、9能够证明军庄镇政府在实施强拆行为前进行告知及现场拆除涉案建筑物的事实,法院予以采纳;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王XX报警的事实;证据7、8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军庄镇政府提供的证据均系在执法过程中形成,但不能证明军庄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程序合法,亦不能证明是在王XX同意情况下实施的帮拆行为,对此证明目的法院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基于上述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涉及的建筑物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西XX,属于军庄镇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划内,军庄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具有查处的职责。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均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本案中,王XX、侯XX在涉案土地上所建建筑物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军庄镇政府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本案中,军庄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程序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军庄镇政府强制拆除王XX、侯XX所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正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王XX、侯XX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XX、侯XX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乔XX

  审 判 员  何XX

  审 判 员  范术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晓琼

  书 记 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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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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