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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与北京市门头沟区XX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2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XX,男,194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XX,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

  负责人:高XX,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郝X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门头沟区XX(以下简称军庄镇政府)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XX申请再审称,撤销两审裁定。军庄镇政府违反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至今不给郝XX办理退休手续,不作出书面送达给郝XX的行政决定,就终止军庄镇政府与郝XX之间的人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郝XX与军庄镇政府的纠纷属于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军庄镇政府提交意见称,(一)郝XX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二)郝XX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三)从实体上看,郝XX自1989年2月起无故脱岗,按离职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郝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郝XX要求确认军庄镇政府于2000年实施的终止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的民事行为无效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据此,两审法院裁定驳回郝XX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郝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郝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XX

  书 记 员 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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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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