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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选来与漳州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原告:涂选来,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XX公司,住所地漳州高新区九湖镇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1936958D。

  法定代表人:涂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返聘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为10年,从2019年4月1日至2029年4月1日,聘请原告作为技术顾问,被告按月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后被告无故单方解除《返聘协议》,并扣发原告2019年10月至今的劳务报酬。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4月19日漳州XX公司(甲方)与涂选来(乙方)签订《返聘协议》约定(摘要):1、本协议期限为10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9年4月1日;2、工作岗位为技术顾问;3、工作内容为:设计一台1800-2000个/小时的制包机;协助申请政府项目补贴;4、劳务报酬: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为人民币每月10000元,于每月15日前支付;5、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单方解除协议的一方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6、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本协议乙方信息中的住址……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等。2019年11月7日漳州XX公司向涂选来邮寄《解除返聘协议通知书》,载明:公司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返聘协议》。涂选来于2019年11月8日签收该《解除返聘协议通知书》。漳州XX公司发放涂选来劳务报酬至2019年9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返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根据《返聘协议》原、被告双方提前30日均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返聘协议》,故漳州XX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通知涂选来解除双方之间的《返聘协议》并未违反双方约定。原告要求撤销《解除返聘协议通知书》并继续履行《返聘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本院确定双方解除《返聘协议》的时间为2019年12月8日。漳州XX公司辩称因涂选来不到公司上班且未完成双方《返聘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不应支付涂选来自2019年10月起的劳务报酬。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返聘协议》并未具体规定涂选来的上下班时间及上班天数,应视为双方采取灵活的上下班制度。同时《返聘协议》亦未约定每月10000元劳务报酬需要以完成具体的工作内容为条件,故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按照《返聘协议》约定按月足额支付涂选来劳务报酬,自2019年10月至12月共计30000元。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漳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涂选来劳务报酬30000元;

  二、驳回涂选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涂选来负担455元,由漳州XX公司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吴XX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书记员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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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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