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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房被拆迁,一方为配合拆迁办理承租人变更并与新承租人签订协议,取得拆迁款后,配合一方应取得协议约定的拆迁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1民初21052号

  原告:刘X一,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子鹤,北京XX律师。

  被告:刘X二(刘X四之子兼刘X四的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

  第三人:刘X三,女,1960年4月5日出生。

  第三人:刘X四,男,1933年10月20日出生。

  原告刘X一诉被告刘X二、第三人刘X三、刘X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子鹤,被告刘X二,第三人刘X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0万元。事实与理由:第三人刘X四为原告刘X一、被告刘X二、第三人刘X三之父,刘X四之配偶已去世。第三人刘X四亦为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因上述房屋面临拆迁,2015年10月25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此房屋拆迁腾退补偿款359万余元(叁佰伍拾玖万余元)部分,丙方、丁X从中各分得80万元(捌拾万元整)共计160万(壹佰陆拾万元整),此部分剩余款项归乙方所有。”上述协议中乙方为刘X二、丙方为刘X三、丁X为刘X一。根据此协议,原告刘X一有权取得房屋拆迁腾退补偿款中的80万元。此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刘X三、刘X四同意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刘X二,并办理了公证事宜。现被告刘X二作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主体,在领取补偿款后拒绝向原告刘X一支付80万元,该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原告刘X一(丁X)、被告刘X二(乙方)、第三人刘X三(丙方)、刘X四(甲方)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拆迁腾退补偿款359万余元(叁佰伍拾玖万余元)部分,丙方、丁X从中各分得80万元(捌拾万元整)共计160万(壹佰陆拾万元整),此部分剩余款项归乙方所有。安置房屋产权归乙方,甲方享有居住权直至甲方身故……”。

  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因给付时间和诉讼费分担存在分歧,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家析产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根据《分家析产协议书》向被告主张补偿款80万元,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被告刘X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X一补偿款八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负担2950元;由被告负担295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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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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