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
诉讼代理人:吴德令律师,***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陈**
被告二:罗**
被告三:惠州XX***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1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6%计算,自2020年1月4日起算,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原告卢**诉被告陈**、罗**,惠州XX***贸易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5日受理,依法组成由丘**为审判长、余**为审判员、陈**为审判员的合议庭,于2020年9月25日开庭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德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三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100***元,并自2020年2月28日期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2、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过户登记手续。
3、本案诉讼费5678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丘**
审判员 余**
审判员 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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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