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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购房、卖房后因不满意财产分割要求撤销赠与,成功与对方谈和、撤诉

屏山县人民法院

黄XX与廖XX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案  号 :  (2020)川1529民初226号裁判日期 :  2020-05-25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类型 :  裁定文书性质 :  民事审理程序 :  一审法  官 :  张XX

原告信息

原告:黄XX

原告代理律师
胡XX
四川XX

被告信息

被告:廖XX

被告代理律师
赵X
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
罗莉
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

引用法规   *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XXX)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XX,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XX,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张XX,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廖XX、第三人张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黄XX以本案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均有误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计1,273元(已预交),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XX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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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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