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与廖XX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案 号 : (2020)川1529民初226号裁判日期 : 2020-05-25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类型 : 裁定文书性质 : 民事审理程序 : 一审法 官 : 张XX
屏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
被告:廖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XXX)
原告:黄XX,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XX,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莉,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张XX,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黄XX与被告廖XX、第三人张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黄XX以本案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均有误为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计1,273元(已预交),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殷XX
其他 合同订立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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