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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曹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叶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

审理经过

原告XX公司与被告成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9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蒲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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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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