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19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6048760C。
法定代表人:舒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1590375。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交易买方的经手人为母X。XX公司称母X是成都XX,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8日,与XX公司是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都是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而从XX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XX公司与XX公司之前也有交易往来,合同编号为MJ-201XXXX0325和201XXXX0708ZQ这两份《模具制作合同》的甲方有XX公司盖章,委托代理人处由母X签字。XX公司称成都XX公司的前身是XX公司成都分公司,2016年才改为现在的名称,在本案关键证据《对账单》和《正勤模具验收单》上签字的罗XX当时不是XX公司的员工就是成都XX公司的员工。本院认为,在XX公司否认其系涉案交易主体的情况下,本案应当通知成都XX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查明母X和罗XX身份的基础上,对谁是涉案交易的买方以及相关合同责任作出正确认定。一审法院未通知成都XX公司参加诉讼,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通知成都XX公司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1.86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路 德 虎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XX(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