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民终2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盛XX,女,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XX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工业北XX。
法定代表人:TAIETSUT),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盛XX与被上诉人珠海XX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XX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X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盛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XX
审判员 谭XX
审判员 贺 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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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