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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忙,追回45万民间借贷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冀0532民初1478号

  原告:谭XX,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学历,住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河北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河北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X,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学历,住内丘县。

  原告谭XX与被告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万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期间资金占用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河北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成立于2013年6月4日,从事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加工、销售业务。被告为天津市XX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5日,注册资金为150万元,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被告公司为原告公司制作贴纸,双方一直合作良好。后被告因公司周转向原告借款45万元,说是临时借用,原告将45万元借出后,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郝XX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郝XX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条,载明“今郝XX向谭XX人民币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特此为据”,落款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以上审理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借款45万元,有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郝XX应当按约偿还。因涉案借条未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按6%年利率支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XX借款45万元。

  二、驳回原告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郝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被告郝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商黎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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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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