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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XX公司、董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1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路北段8号1单XX。

  法定代表人:问宏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旸,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上诉人大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政策下发辽人社(2015)341号《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通知第一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金保险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确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第六条:严格依据企业职工记载确定退休时间。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和中组部2015年2月《组工通讯(第10期)》有关规定,以企业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确定职工出生时间及退休时间,今后企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仍认定不清的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上诉人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本案中被上诉人档案中记载最早的出生时间早于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时间。一审法院应查明造成被上诉人延迟退休的原因,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承担以及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宁 宁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林荣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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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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