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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XX公司、陆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9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昌XX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607167X6。

  法定代表人:陈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辽宁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XX,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男,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昌XX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陈X,经理。

  原审被告:陈X,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审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156988XB。

  法定代表人:吕XX,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XX、原审被告江苏省XX公司陈X、大连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XX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XX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XX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XX许大连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7元,减半收取5958.5元,由上诉人大连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春雨

  审判员  任 娲

  审判员  杨 威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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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30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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