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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法案

平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连X,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XX。

  委托代理人杨蕾,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XX。

  成责人王XX,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连X因请求确认被告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办事处强制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 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 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连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蕾、被告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 王XX、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X诉称,原告系河北省邢台经济开XX信都南路黄家屯新村居民,在该村138号位置拥有合法住房。2015 年11月因雪绒片区改造项目启动,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 围,因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原告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被告2019年3月22日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和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涉案房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于2019 年3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黄家屯新村138号位置房屋的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连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一、黄家屯村委会就原告的宅基地平面图出具的证明;证二、黄家屯村委会于 2003年8月21日向原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给原告补发土地使用证的说明;证三、原告户口薄;证四、火炬街道办 报道、强拆现场被告工作人员的照片;证五、邢台市公安局火炬大街派出所于2019年9月21日出具的证明;证六、强 拆现场照片12张;证七、邢台经济开XX雪绒片区改造指 挥部办公室两份通知;证八、两张房地产及附属物征收估价表;证九、连X经营场所证明;证十、今日头条新闻报道;证"一、连X出生证明。

  被告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办事处辩称,第一、本案原告的起诉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了,第二、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告组织大量人员强拆原告的房屋,对于拆除房屋原告应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2019年3月22日的 拆除行为是黄家屯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的自力救济行为。被告并没有组织领导该此拆除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求。

  被告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一、邢台经济开XX城市建设局作出的邢开城建(2018) 350号函;证二、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 年3月11日作出的关于制止违法占地行为的函;证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冀民申2017号民事裁定书;证四、河北省邢台经济开XX人民法院的(2017)冀059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证五、河北省邢台市中级法院的 (2018)冀05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了充分的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连X在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办事处黄家屯社区居民委会(原为黄家屯村)建有住房,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将其拆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办事处辩称的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行为的不是被告实施的问题,虽然辩称2019年3月22日的拆除行为是黄家屯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的自力救济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然而原告提供了邢台市公安局火炬大街派出所的证明可以证实2019年3月22日的拆除行为系被告实施,故对于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因为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并未告知原告享有的诉权以及起诉期限,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将原告房屋拆除,原告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 递交诉状申请立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立案信息录入系统,故原告起诉未超过一年的期限,所以对于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釆纳。对于原告建在黄家屯社区居民委会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应当被拆除,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办事处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2019年3月22日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定程序,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3 月22日对原告连X位于黄家屯社区居民委会的房屋实施的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邢台经济开XX火炬街道办事 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贞

  人民陪审员王山平

  人民陪审员路开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员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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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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