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XX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83民初5513号
原告:桐乡市XX。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2588、25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0483MA2F3KG82W。
经营者:沈XX,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XX律师。
被告:熊XX,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桐乡市XX与被告桐乡市XX厂、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共计91364元(变更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桐乡市XX厂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熊XX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故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向被告熊XX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于2020年3月9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于2017年7月至9月间向原告购买毛纱共计109457元。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已陆续向其支付了货款合计18093元,尚余91364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XX货款913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4元,由被告熊XX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62×××68,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方丽莉
人民陪审员 胡晓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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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