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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X1与霍X2、刘X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9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倪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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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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