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91民初2327号
原告:董XX,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被告:徐XX,被告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原告董XX与被告徐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已经出售并过户他人,2020年4月10日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房屋一套,租赁期限至2022年7月7日。在合同期限内原告将案涉房屋出售与孙XX,并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出租房的权利义务已经法定的由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孙XX承受,原告诉来本院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显然不当。因此对原告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审判员:刘X
书记员:高x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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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