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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狄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1民初6166号

  原告:狄XX,女,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韩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雪薇,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XX。

  法定代表人:杨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江苏XX律师。

  原告狄XX诉被告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志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XX的委托代理人韩X、万雪薇,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陈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9434.82元(其中2018年年度奖金10864元及2019年6月工资8570.8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19617.81元;3、判令被告为原告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客户经理。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6年4月16日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工作地点为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XX,每月25日为工资发放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受到公司多次嘉奖。2017年11月1日,被告将原告从CRM部调至人资行政部,担任人资行政经理职务。自2018年开始被告多次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延迟发放工资,现仍拖欠原告2018年度奖金10864元及2019年6月工资8570.82元,欠缴原告的5、6月份公积金及6月份社保,原告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2019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欲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但至今未向原告提出任何补偿方案。因被告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庭审中原告补充因为2019年6月工资已经发放所以其不再主张。其主张赔偿金重新计算为120832.53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支付年度奖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关于支付赔偿金的诉请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及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原告关于支付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5月进入被告XX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日至2021年5月1日。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1月开始原告在被告处担任人资经理一职。2019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原告管理严重失职,店面存在违法私刻XX原告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店面印章使用无审批、篡改员工离职档案及伪造考勤记录、恶意举报等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9年6月25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7月8日作出宁新XX劳人仲案字(2019)第572号仲裁决定书,对狄XX诉南京XX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依法终止审查。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及薪资汇总表,载明原告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8409.17元(7467+7467+10827+8027+7467+9707+8027+7467+9707+8027+7355+9365),另薪资汇总表载明原告2018年年度奖金11200元,扣个税336元。原告主张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奖金+年度奖金,其中基本工资和月度绩效奖金是按月发放,年度奖金是按年度发放。原告还提交薪酬福利调整表,证明其原有薪酬福利为月固定工资7467元、季度绩效基数2800元、年度绩效基数11200元,年薪总额112004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薪资汇总表、银行流水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陈述的工资构成没有异议,但认为年度奖金是福利性奖励,不属于工资。

  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主张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原告作为行政主管存在指使他人私刻XX的行为。被告在原告主管的区域发现存在大量私刻XX;2、原告擅自更改考勤方式,且要求员工为原告虚假打卡;3、原告私自篡改员工的离职报告;4、恶意举报员工骚扰女性。为证明上述情况,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管理的范围内发现了私刻的公章;2、审计情况说明4份,证明原告曾指派连XX、陈XX、杨X、戚XX去私刻XX;3、张XX的离职申请表及张XX与公司员工徐XX的微信聊天记录,王XX的离职申请表及王XX与公司员工徐XX的微信聊天记录,薛X的离职申请表及薛X与公司员工徐XX的微信聊天记录,印XX的离职申请表及印XX与公司员工徐XX的微信聊天记录,白XX、连XX的审计情况说明,证明上述人员离职申请被原告私自篡改过;4、蔡X的审计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曾指使其私自更改考勤方式,要求其代原告进行打卡考勤;5、李X、刘XX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曾虚假上报员工连XX骚扰女性职工。原告对上述证据认为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在庭审中提交员工手册、签收单,员工手册第13章奖惩制度第(二)处罚制度中的第2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过失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由上级主管在部门会议上给予批评。其中第(2)项代人考勤或请人代考勤者;第4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特别严重过失,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其中第(12)项伪造上级领导签字,盗用、私刻公司印信者;第(13)项擅自涂改、假报或藏匿报表、单证、账目、给公司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者;第(14)项伪造考勤记录或涂改、伪造医疗证明及其他证明等行为,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者。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了公司的上述规章制度,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且该员工手册原告知晓。原告对签收单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其签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仲裁决定书及申请书、劳动合同、聘用函、员工异动表、银行流水及薪资汇总表、手机银行截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档案受理登记、薪酬福利调整表,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审计情况说明、离职申请表及微信聊天记录、员工手册、签收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发放2018年的年度绩效工资;2、被告是否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对第1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的年度绩效工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原告的年终奖应属于工资的范畴。根据原告提交的薪资汇总表及薪酬福利调整表可以看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度年度奖金11200元。被告以年度奖金属于福利性奖励不属于工资为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劳动报酬缺乏依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2018年年度奖金10864元(已扣除个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第2个争议焦点,被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包括:1、原告作为行政主管存在指使他人私刻XX的行为。被告在原告主管的区域发现存在大量私刻XX;2、原告擅自更改考勤方式,且要求员工为原告虚假打卡;3、原告私自篡改员工的离职报告;4、恶意举报员工骚扰女性。根据被告提交的连XX、陈XX、杨X、戚XX签字的情况说明载明原告通知连XX、陈XX去刻XX,后安排杨X、戚XX办理,因公安备案的资料不齐全未办理成功。被告提交的该四人的情况说明并不能证明原告要求办理的刻XX为私刻XX。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管辖的区域内存在私刻的公章,但这些私刻的公章是否与原告有关被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交的离职申请表及聊天记录均证明原告私自篡改员工的离职报告,但该离职申请表中均由离职人员签名,且公司审批人不仅是原告,故被告据此主张原告篡改员工的离职报告证据不足。对被告认为原告存在虚假打卡的行为,被告提交的蔡X的情况说明载明因上班路途堵迟到不能在9点前打卡,且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故根据员工手册,该行为属于一般过失,应给予警告或者批评处分。李X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其并未受到骚扰,并不能以此证明原告存在恶意举报的情形。综上,被告主张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385.9元[(7467+7467+10827+8027+7467+9707+8027+7467+9707+8027+7355+9365+11200/12×6)×6.5×2]。

  对原告主张被告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均不属法院的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狄XX支付2018年年度奖金10864元;

  二、被告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狄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5385.9元;

  三、驳回原告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鄢志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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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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