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仲裁裁决书
(2020)五劳人仲字第162号
申请人:徐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郭磊,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XX公司
住所:昆明市青年北XX。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执行董事。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委托代理人:杨XX,X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X,X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徐X诉被申请人昆明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王X任仲裁员,周某某任书记员。经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徐X及委托代理人郭磊,被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杨XX、杜X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8年x月正式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
申请人请求事项: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工资4137.93元。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双倍工资1100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经济补偿金2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34137.93元……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五十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及审理情况,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昆明X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徐X支付拖欠的工资4137.93元;
二、被申请人昆明X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徐X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
三、被申请人昆明X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徐X支付经济补偿20000元;
……
仲裁员:王X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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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