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杨XX、张XX明知华xx、左xx等人的行为是传销活动的情况下,多次为其等传销头目提供预定酒店、车辆,并多次为传销头目策划传销集会中获取非法利益,易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孙志国律师系被告张XX的辩护人,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过程中,成功为被告人张XX变更了强执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判长:马XX
人民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于永胜
2019年12月31日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