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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杨XX、张XX明知华xx、左xx等人的行为是传销活动的情况下,多次为其等传销头目提供预定酒店、车辆,并多次为传销头目策划传销集会中获取非法利益,易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孙志国律师系被告张XX的辩护人,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过程中,成功为被告人张XX变更了强执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判长:马XX

  人民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于永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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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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