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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蓝X、张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3执异21号

  异议申请人:张XX,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玮莲,福建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蓝X,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畲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在本院执行黄XX与蓝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张XX于对本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蓝X名下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西XX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称,案涉房产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蓝X名下,但系其与被执行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夫妻法定共有财产,本院在执行(2016)闽0203执7088号执行裁定书过程中,查封了案涉房产,严重损害异议申请人即不动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案涉房产为异议申请人与被抚养家属合计五人的“唯一住房”,面积仅为82.18平方米,因房产具有不可分性,也应保护共有人的居住权、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法院在未履行公告送达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上网拍卖的执行措施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利益。现法院已受理异议申请人与蓝X共有物分割一案,其正通过析产诉讼确定所占案涉房产份额,以将来取得应得比例的拍卖款。据此,异议申请人张XX请求本院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关于黄XX与蓝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171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蓝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X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利息)。”蓝X不服该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02民终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蓝X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闽民申76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闽02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6)闽02民终275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16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蓝X未履行已生效的(2016)闽02民终27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黄XX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照(2016)闽0203执70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2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蓝X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西XX房产,并冻结了蓝X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股权。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6)闽0203执7088号公告,责令蓝X与前述案涉房产房屋实际使用人在2018年5月16日前将案涉房产腾空并交由法院评估、拍卖。2018年4月22日张XX对本院查封案涉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与案涉房产实际使用人限期将案涉房产腾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及其他(冻结、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闽0203执异8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张XX的异议请求。张XX不服,向本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8)闽0203民初994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西XX房产登记在蓝X名下。案外人张XX与蓝X于1996年12月2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张XX曾就位于门市思明区塔埔西XX房产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张XX的异议。现其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异议申请人张XX提出的异议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克梅

  审 判 员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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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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