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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冀0102刑初90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

被告人段XX,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捕前住。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XX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XX,河北XX律师。

石家庄市长安区XX以石长检诉刑诉[2019]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XX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及其辩护人赵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XX指控:2019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段XX(智力残疾等级四级)在其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家中,因父母不给钱去贵州见网友,将父母赶出家门,打砸家中的大门、柜子及窗户玻璃。当日下午14时许,段XX将门外楼道内的纸鞋盒子用打火机点燃后熄灭,被邻居发现后报警。警察到场后,段XX手持菜刀称谁带走他就砍谁,并扬言点燃家中天然气管道,致使公安机关迅速派民警及特警出警,联系119消防车辆、天然气公司赶至现场,关闭单元楼燃气管道,疏通小区居民,后民警及特警到其家中将其制服,造成附近居民心理恐慌,严重影响居住地小区的公共秩序。被告人段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段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段XX辩护人主要提出:1、被告人段XX为智力残疾四级,情绪控制能力较弱,系被他人欺骗后引起的激情犯罪。2、被告人段XX并未引起严重后果,周围居民也很快恢复正常生活,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段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段XX(智力残疾等级四级)在其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家中,因父母不给钱,不让其去贵州见网友,将父母赶出家门,打砸家中的大门、柜子及窗户玻璃。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段XX将门外楼道内的鞋盒用打火机点燃,后又熄灭,被邻居发现后报警。警察到场后,被告人段XX手持菜刀威胁警察声称要砍人,并扬言点燃家中天然气管道,致使公安机关迅速派民警及特警出警,同时联系119消防车辆、天然气公司赶至现场,关闭单元楼燃气管道,疏通小区居民,后民警及特警到其家中将其制服,造成附近居民心理恐慌,严重影响居住地小区的公共秩序。

另查明,经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段XX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段XX供述与辩解,证人张X、段某、李X、詹X、邸某证言,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冀医一院司鉴[2019]精鉴字第3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段XX残疾证,被告人段XX被抓获照片、被告人段XX持刀威胁张X照片、被告人段XX被特警带出照片、事发现场附近天燃气维修照片、民警群众劝被告人段XX照片、事故现场附近消防车照片、被告人段XX砸家中柜子玻璃照片、被告人段XX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跃西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出具段XX日常情况说明,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育才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田殿英

人民陪审员  耿海鸿

人民陪审员  魏彦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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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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