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鄂2827刑初170号
基本案情:
来凤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以被告人雷XX、张XX2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瞿X等4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覃XX等20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咸丰当地,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卖淫、介绍容留卖淫等多达44起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逞强斗狠,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来凤县法院还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雷XX、张XX、万XX三人因害怕公安机关打击,经他人介绍从云南省景洪市非法越境进入缅甸,滞留至2018年10月。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XX、张XX等2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属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虑相关被告人自首、累犯、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罚。
办案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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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