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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律师为利川涉恶套路贷成员辩护获得轻刑

利川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鄂28002刑初192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X、曹X、胡X共同出资经营资本生意,伙同被告人李X凤、易X、吴X、刘X、黄X及唐X、张X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等为依托,以行业潜规则收取“砍头息”、保证金、虚高债务,后又通过转单平账、签订阴阳合同、签订虚假融资租赁合同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公证、房产备案登记、管控被害人公司公章以及威胁、谈判、滋扰、尾随等方式“软暴力”讨债。对被害人向X、李X某、邓某、余X等人实施“套路贷”,共计骗取人民币8400余万元,未遂1.6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曹X、胡X、李X凤、易X、吴X、刘X、黄X等恶势力团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X、曹X、吴X、刘X、黄X软暴力讨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非法获利569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李X应当以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吴X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曹X、刘X、黄X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胡X、李X凤、易X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X、曹X、胡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X凤、易X、吴X、刘X、黄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办案过程:

1.查阅银行流水和审计部门沟通流水问题

2.沟通取保前期取保成功后期因罪名变更再次收监

3.提取证据查阅市场行情变动作为非法交易证据向法院提供  

4.分析家庭情况和案件具体作用提交法院从轻考虑综上,为委托人在法定量刑建议范围内获得最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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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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