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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罗XX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息泽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MA1HKDD44G,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XXX号XXX楼1208A,法定代表人林XX。

  诉讼代表人林XX,女,1979年10月16日生。

  被告人徐XX,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

  辩护人朱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罗XX,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景德镇市。

  辩护人魏富海、赵X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息泽XX、被告人徐XX、罗XX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息泽XX的诉讼代表人林XX、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XX在经营被告单位息泽XX期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罗XX介绍由他人为被告单位息泽XX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376,506元,其中6份已列入被告单位息泽XX企业成本,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

  被告人徐XX于2019年1月9日接税务局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并补缴了相应税款;被告人罗XX于2019年5月23日在江西省乐平市洎阳中XX好又多购物中心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息泽XX已补缴相关税款。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罗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息泽XX、被告人徐XX、罗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齐X、方某某的证言、发票联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工作情况》、《办案说明》及《税收完税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银行流水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徐XX、罗XX的户籍资料及息泽XX营业执照、被告人徐XX、罗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息泽XX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XX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XX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息泽XX及被告人徐XX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罗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徐XX、罗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项群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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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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