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关系

农民工工伤案件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秭归县人民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鄂0527民初540号

  基本案情:

  被告系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等经营企业。被告承揽了秭归县某建设工程项目,并任命曾X为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原告系当地农民,经该项目监理工程师介绍进入项目部工地做工。后续,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原告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责任。而后,本人作为其交通事故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事故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后本律师认为,原告所受伤情依法构成工伤,可以提起工伤赔偿。遂向秭归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拒不认可原告是工伤,否认与原告具有劳动关系。秭归县人社局因此要求原告确认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秭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立案处理,本依律师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实践中农民工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所依据的最主要的法律规定为劳社部2005年12号文,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原告的视角分析,被告是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有相应的工商登记资料予以证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问题没有问题,被告单位承建秭归县该项目建设工地也是属于不可辩驳的事实。因此,需要证明的内容主要是原告受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相应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

  另外经过本律师的调取取证,原告现掌握的重要证据资料包括:证据一,施工安全三级教育记录卡一张,该记录卡中载明了相关施工安全教育的内容,并分别有用人单位、项目部、班组长签字三栏,但除了班组长签字一栏原告可以辨识姓名外,其他签字姓名原告无法辨识,记录卡中也未加盖被告公司或者项目部印章。证据二为被告用人单位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向某保险公司申报保险被拒的回函,该回函明确载明了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证据三为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曾X向原告儿子微信转账记录,未标明是否系工资。

  经过律师梳理,上述证据材料均能起到一定的证明目的。证据一,虽然看似能够证明原告受被告公司管理,但其上并无项目部或者被告公司印章,被告完全可以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二,能够证明被告为原告购买保险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是在该工地上工作。第三,只有微信转账记录,缺乏能够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身份信息和转账性质的证据。

  针对上述证据,我针对性的采取方案进行补救和加强证据。

  首先,原告本人有曾X的身份信息,经原告核验通过曾X系通过该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微信名即为向原告转账账户。同时,经本律师合法的通过电信公司查验,该手机号机主即为曾X本人。另外,经本律师合法查阅,调取相关档案,被告公司在登记备案中明确曾X系该项目部负责人。通过以上三组证据,结合证据二和证据三,即能够有效的证明原告在被告所承建的项目中工作,并由被告任命的项目经理发放工资。

  其次,因劳动关系认定中突出强调劳动者需要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经本律师与原告家人多次沟通,终于获得了原告工友的信任,愿意出庭作证。在出庭作证前,本人仔细向证人了解了相关事实和情况,经证人证明,原告和证人等为同一班组人员,工作时间固定,工资按天计价,一般年底或工程完成后结算,特殊情况下可支取生活费用。原告及证人等需要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如果有事无法上班需要向班组长和项目经理曾X告知请假。具体工地内容由班组长和项目经理曾X安排,平常有管理人员巡查工地。经确认,证人也同原告一样签署过一份三级安全教育卡,且是由项目经理曾X带来给证人签署。

  最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虽一直辩称项目经理曾X与被告系承包挂靠关系,但因本律师调取的项目施工备案资料中明确记载曾X为被告任命的项目经理和现场负责人,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系在被告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并受到了被告公司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对被告辩解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在工作期间接受被告的管理和约束,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原告提供的劳务属于被告承包的业务。因此,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秭归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鄂0527民初540号判决书,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其他 劳动关系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