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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西安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晋01民终1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市小店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XX市长庆兴隆XX。

  法定代表人:夏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颖,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7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被上诉人西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陈熙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XX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涉改判第一项,即在原判决第一项的基础上改判山西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少支付设计费XXX元,维持原判决其余判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上诉人设计文件出现错误,工程面临整改,需投入巨额整改费用,为此上诉人起诉至XX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该院做出2019晋0105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上诉人的设计文件未能正确选择安全设计系数,存在设计错误。根据双方设计合同9.2.9款,被上诉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被上诉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该部分的设计费。根据该段管线在整个合同管线中的比例,相应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应为12.9973万元,因此相应费用应该扣减。此外,被上诉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中,初步设计目录载明的13册文件中,目前只交付了1-7册,第8-13册至今未提交;合同第6.5.1条约定的站场、线路的技术规格书及数据单纸质版至今未提交;森泽末站地勘资料至今未提交。因被上诉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资料不完善,造成工程竣工资料至今无法通过省质监站及省档案馆的验收,无法在省档案馆备案,影响项目的合法性,随时面临关停风险,此外因设计资料缺乏,生产运行检修等无准确参考资料,给上诉人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被上诉人欠缺的上述三项资料,上诉人要求酌情扣减30万,待被上诉人补充完善后再行支付。最后,根据设计合同6.5.3款,被上诉人应当交付安全设计专篇,目前该专篇虽然编制完成,但目前尚未通过审核。根据合同6.7款规定,设计文件交付后,被上诉人应参加各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设计范围内的修改和补充。根据测算,该专篇在整个设计合同中的价款比例为62.8523万,因此上诉人认为该部分费用也应当在通过审核后再行支付。综上,上诉人认为上述12.9973万元设计错误部分的费用,应该直接在剩余的设计费中核减,其余的92.8523万元应当在被上诉人补充交付完整的设计文件及安全设计专篇通过审查时再行支付,特此上诉至贵院,望依法改判。

  西安XX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根据未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提起上诉,要求扣减相应的设计费,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依据XX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05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判决书确认答辩人的设计文件未能正确选择安全设计系数,存在设计错误,而根据双方设计合同9.2.9款进行扣费,没有事实依据。首先,小店区法院作出的该民事判决没有生效,答辩人就该判决书已经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不能作为依据使用,该判决中认定的情况,也不能作为其依据使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二、被答辩人所提的,答辩人给被答辩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中,有部分设计文件未提交,要求扣减设计费30万元,并不存在该情况,答辩人已经按照要求向被答辩人提交了全部的材料,法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首先,按照规定,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时,就已经将被答辩人所说的以上13册交给了被答辩人进行审查,而被答辩人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在审查后对所提交的所有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且促使设计单位修改网上所提交的设计方案,因此,如果答辩人没有提交全部材料,在该专家审查就不会通过,不会进行实际施工,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该扣款理由并不存在。在2010年12月31日被答辩人组织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审查意见中,第二项“概算部分”明确说明“本概算编制深度基本达到初步设计有关规定,但还需进一步修改完善”而概算就是被答辩人所说的未提交的8-13册中的第13册,由此可以看出,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提交了所有的设计成果。三、被答辩人提出由于答辩人提交的安全设计专篇未通过审核,而扣除相应设计费62.8523万元,与本案中支付设计费,没有任何关系,应予驳回。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向其提供了安全设计专篇的相关材料,是按实际施工情况及合同约定进行编制的,而且在提交后被答辩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该项目已投产使用多年,未出现任何安全问题,被答辩人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付款承诺,在对答辩人设计工作认可的情况下,愿意支付剩余设计费;双方的设计合同并未就答辩人提交的材料不能通过审核而扣除相应设计费约定。四、合同已履行完毕,答辩人已无任何义务,被答辩人主张扣减设计费XXX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本案中,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于2012年完成施工图设计,被答辩人开始施工,随后建成投产,由此看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涉及管线已经投产6年之久。被答辩人系发包人,在使用多年后,被答辩人又以设计存在问题要求扣减设计费,法院不应支持。(二)根据合同约定的6.8,在答辩人提交设计图纸后,被答辩人组织专家进行了会审,专家组并未提出异议,被答辩人也按照设计图纸进行了施工作业,因此答辩人的设计并不存在过错。

  西安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佘设计费和质保金共计493.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7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原告(发包方/甲方)和被告(设计方/乙方)签订《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编号CCCCITCSX-CDRQ/SJ),工程地点为临县、柳林、临汾。甲方应在山西省发改委专家评审后向乙方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在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供环境评价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满足设计要求的勘察工作大纲并及时开展勘察工作。勘察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和图纸各两份并附电子版。交付地点为甲方的设计管理部门。合同签订后90天内提交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150天完成施工图设计;在接到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后十五日内提交修改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提交相应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提交施工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批复文件、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范围: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含概算、安全设施设计、消防设计、职业病防护等专题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文件编制,及相关科研试验专题报告,并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以上工程项目的相关勘察设计服务,具体包括:对项目核准报告所提出的线路走向进行优化,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线路l:2000带状地形图、纵断面图勘察,1:500场站、阀室地形图勘察;l:500等级公路、铁路等穿越工程地形图、纵断面图勘察;管道线路岩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管道工程场站、阀室岩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高等级公路、铁路等穿越工程岩土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施工现场服务、竣工图编制及相关科研专题报告;根据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参加相应的验收工作等。乙方应按国家和本行业规定及发包方的要求,呈交符合各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资料,供甲方审查;甲方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组织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认和施工图的会审工作;施工图纸经确认或会审后,如造成非乙方原因的设计返工,其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为贰仟玖佰柒拾玖万元(2979万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14日内预付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20%,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5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初步设计过半后支付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20%;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14日内支付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20%;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部分完成后14日内支付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20%;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5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工程勘察开始时,支付勘察费的20%;工程勘察过半时,支付勘察费的30%;工程勘察结束时,支付勘察费的30%;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5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施工图阶段设计费根据施工供图计划和实际供图量比例及设计代表现场服务情况进行支付,但支付总额不超过施工图阶段设计费的70%;工程通过竣工后14日内支付剩余初步设计费、勘察设计费和施工图设计费的10%;工程试运行结束通过验收后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的10%;剩余的施工图设计费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项目投产后1年;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5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发票。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乙方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呈交符合初步设计阶段的内容深度和要求的图纸、文件供审查之用,甲方负责审查的安排,审查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一方有正当索赔理由可向对方索赔,但应提供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证据。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随后双方达成三份补充协议,对部分施工内容进行了更改和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下半年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初步设计,2010年12月30日,原告组织专家组进行了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并通过了审查意见。原告于2011年6月向被告提交全部完成线路施工图。2011年7月,被告组织专家组对施工设计图进行会审,之后于2012年进行施工,2013年建成投产。原告认可被告通过转账方式向其支付设计费2231.4万元。201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内容为:截止2018年2月1日,我公司与西安XX公司签订四份设计合同:《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二、三,合同总金额为3213万元,已支付2231.4万元,其中的主合同中预算和竣工图未做,应扣除288万元,剩余未支付金额为693.6万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准)。我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支付,从2018年一季度起每季度付款额度为100万元,且质保金支付前应完成最终结算。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合计200万元。2018年,当地安监部门监督被告完善案涉工程的安全材料,被告委托的安全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时发现原告的设计违反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国家强制性规范,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处理未果,故付款事项搁置。关于相关责任及费用承担问题,被告已另案主张。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付款承诺函等,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另有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可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临县-柳林-临汾煤层气输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均应恪守。因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设计图纸,完成设计工作,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理应如约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就全部合同费用3213万元,被告已支付2231.4万元,被告认可尚欠原告493.6万元,且剩余款项的支付条件业已成就(质保期已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剩余款项493.6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的设计违反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国家强制性规范,就事故责任及费用承担问题,被告已另案主张,鉴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处理未果,故而付款事项搁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XX公司剩余设计费用493.6万元。二、驳回原告西安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在剩余的设计费中核减设计错误部分的费用12.9973万元,以及在被上诉人补充交付完整的设计文件及安全设计专篇通过审查时再行支付其余的92.8523万元。本案关于被上诉人的设计违反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国家强制性规范,就事故责任及费用承担问题,上诉人已另案主张,加之上诉人主张在剩余的设计费中核减设计错误部分的费用12.9973万元的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充交付完整的设计文件及安全设计专篇审查时再付92.8523万元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的设计合同对此没有约定,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该项请求。综上,山西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6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唐 X

  审判员 安 XX

  二O二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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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93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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