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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短暂共同生活,成功代理女方只返还50%彩礼钱

建宁县人民法院

  未办理结婚登记、短暂共同生活,成功代理女方只返还50%彩礼钱

  被告:揭X1,女,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建宁县

  被告:陈XX,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建宁县

  被告:揭X2,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建宁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吴XX与吴XX系父子关系,陈XX、揭X2系揭X1的父母.2019年4月,吴XX、揭X1经揭XX介绍认识。2019年10月29日,吴XX、陈XX、揭X2为吴XX、揭X1谈婚论嫁,并在其他亲友见证下订立婚书约定:男方吴XX给付女方陈XX聘礼22.669万元、银元66枚、年节折礼3980元,2019年11月2日,

  吴XX、揭X1订婚.2020年1月13日、1月14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各自置办了酒席。揭X1收取吴XX、吴XX衣服款4万元。陈XX、揭X2为揭X1陪嫁洗衣机、空调等物品,给付吴XX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2020年2月28日,吴XX、揭X1一同前往徐州,4月29日,揭X1与吴XX因琐事发生矛盾,揭X1只身离开徐州外出至今。揭X1与吴XX共同生活一个多月。

  后吴XX与吴XX起诉到法院要求陈XX、揭X2、揭X1返还彩礼聘金30.267元、银元60枚。

  ★律师分析:陈XX、揭X2、揭X1找到我,委托我代理这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所作的事先约定。吴XX与揭X1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的,但鉴于是男方主动提出退婚,而且双方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只需要返还部分彩礼钱,男方主张的衣服钱4万、红包、年节折礼由于双方办理了结婚酒席,也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不需要返还。法院有可能按照聘金22.669万元的50%左右判决。

  ★法院判决: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所作的事先约定。欲缔结吴XX与揭X1的婚烟关系,吴XX、吴XX支付彩礼款22.669万元、银元44枚、衣服款4万元,却终因吴XX与揭X1双方性格不合而无法如愿,吴XX与揭X1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依照上述规定吴XX、吴XX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于法有据。鉴于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酌情考虑按照50%的比例返还彩礼,同时,因揭X1已为婚礼购买衣物及陪嫁支出,故衣服款4万元可先予扣除,即返还彩礼款11.3345万元、银元22枚。双方各置办了酒席,按照当地习俗双方亲属均有包见面礼的情况,故此相关费用各自处理。综上所述,吴XX、吴XX的请求部分成立。判决如下:一、揭X1、陈XX、揭X2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吴XX、吴XX彩礼款113355万元、银元22枚;

  二、驳回吴XX、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赵建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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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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