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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1169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XX。

  法定代表人:何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XX律师。

  被告:高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X。

  法定代表人:韦X。

  被告:高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XX01-A051。

  法定代表人:韦X,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鹏雷,上海市XX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高XX公司、被告高XX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XX公司、被告高XX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江XX

  审判员  崔XX

  审判员  兰国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雷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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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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