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韩*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湘0304刑初154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科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珊,湖南XX律师。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段凤皇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张X担任法庭记录,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韩X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湘C90X**的小型轿车,搭乘徐XX沿湘潭市岳塘区XX由岳塘XX方向往二大桥方向行驶,至友谊XX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韩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民警将韩X带至执法办案区抽血备检。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韩X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123.2mg100ml。

  韩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辩护人王珊辩称被告人韩X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较轻,其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韩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经过说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徐XX的证言,被告人韩X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珊辩称被告人韩X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较轻,其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韩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该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韩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凤皇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记员张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