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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报社与天津顺*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02民初4630号

  原告:天津XX,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XX,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国,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十纬路交口西XX2403(-1室)。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天津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X)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报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国XX、吴新国、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报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X支付广告款169500元;2.诉讼费由XXX负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日报社与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地产)及关联公司建立广告合同关系,日报社发布XX各公司广告业务,至2007年合同关系已存续7年,发生广告款总金额589XXXX4554.10元,在此期间,XX地产支付部分广告款,后双方进行对账确认,XXX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成讼。

  XXX辩称,1.日报社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原告应为每日新报社(以下简称新报);2.XXX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应为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X);3.涉案《新报欠款确认》中的公章印文非XXX的公章;4.日报社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详见判决书后附证

  据目录清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日报社提交的证据1报纸广告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

  性,能够证明新报履行了发布广告的合同义务,予以确认;证据2《新报欠款确认》经鉴定系XXX公章印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涉案广告的欠款金额及XXX具有付款义务,予以确认;证据3《广告费用还款协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XXX的关联公司与新报存在广告合同关系,由XXX统一与新报结算,予以确认,XXX虽对该协议真实性存在异议,但经法庭释明未申请司法鉴定,应视为放弃权利;证据4、5判决书均系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明新报系日报社下属分支机构,无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证据6广告日期目录虽无XXX或其关联公司盖章确认,但与证据1报纸广告发布时间一一对应,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XXX提交的证据1发票、证据2《施工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定,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3备忘录、委托书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目的不予确认,且备忘录附件中列明的XX所属天津17家公司名单中包括XXX和XXX,恰好证明了两者的关联公司关系;证据5《股权转让合同》、工商查询真实性予以认定,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6起诉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经查,新报系日报社下属分支机构,XXX与案外人XXX系关联公司。新报与案外人XXX系广告合同关系,2004年9月6日至2005年1月7日间,新报为XXX开发的“东方商业街”房地产项目在《每日新报》发布广告9次。2008年后,XXX向日报社出具《新报欠款确认》,载明:“每日新报广告部与天津XX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以下简称XX各公司)从2001年起建立广告合同关系,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关系已存续了7年。在此期间共计发生广告费用总金额为589XXXX4554.10元,XX各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在适当的时候归还以上款项。双方确认:1.XX各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已累计支付现金XXX.15元;2.2001年至2006年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工抵额’的方式偿还欠款为248XXXX4133元;3.2007年3月双方确认的‘工抵额’XXX元(后续已办理完毕);4.在扣除2001年至2006年期间XX已付现金XXX.15元、扣除2001年至2006年期间双方认可的‘工抵额’248XXXX4133元(含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房屋价值)、扣除2007年3月双方确认的‘工抵额’XXX元之后,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上述XX各公司共欠美日新报广告费244XXXX3809.95元;5.在全部办理完毕21套房屋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确认上述XX公司尚欠每日新报广告部广告费244XXXX3809.95元。其中:天津XX公司欠款为169500元”。该《新报欠款确认》出具后,一直在日报社留存。2018年3月28日,日报社在《新报欠款确认》中加盖公章,确认上述欠款金额。

  该《新报欠款确认》出具前,XXX(甲方)曾与新报(乙方)签订《广告费用还款协议》,约定甲方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共拖欠乙方广告费用人民币154XXXX4075元(见附件1:各项目广告发布明细);甲方还款计划如下:自2005年8月始,上述甲方各部门分别对乙方进行月度还款,还款时间为每月第一周(见附件2:甲方各部门月度还款分解),在月度还款基础上,自2005年8月始,对各部门及其新开发的项目所刊登的广告实行月度结算(即甲方按月结算乙方发布费用,对账时间为每周第二周,费用结算时间为每次月第三周,乙方向甲方提交本月度广告发布档期及费用、明细表、经甲方确认后付款);保证方式:如甲方中的某一部门未能按此协议执行,则乙方有权自当月起停发该部门一切广告发布;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全部广告发布明细中,有两笔印刷费共计人民币342061元,未纳入还款计划,甲方另行支付(详见补充协议及明细表)。上述协议附件中记载的“静海XX及城市艺墅”即为涉案广告合同的房地产项目。

  另查,本案诉讼中,XXX申请对《新报欠款确定》中其公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9月4日作出津天鼎[2018]文书鉴字第120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印文与样本一至四(2004年5月19日XXX《原董事会决议》、2005年1月24日《公司年检报告书》、2005年度《年检报告书》、2007年度《年检报告书》)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与样本五至十一(2009年度《年检报告书》、2011年1月21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12年7月3日《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13年11月4日《法定代表人信息》、2014年6月25日《证照换/补/增表》、2016年3月21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18年1月5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再查,日报社于2018年9月20日就《新报欠款确认》中其余广告款243XXXX4309.95元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XXX提起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广告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新报欠款确认》中XXX的印文及欠款金额与否真实;三、日报社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日报社的原告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本案中,新报系日报社下属部门,无法人资格,且多份生效判决中显示因新报广告合同产生的纠纷均以日报社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故日报社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XXX的被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主要是针对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形式方面的审查,至于被告最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系实体认定范畴,且以谁为被告起诉亦属原告的诉讼权利自治,故XXX被告主体适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新报欠款确认》中XXX印文经鉴定系真实,即使具体盖章日期无法确定,其对于欠款金额的确认及承担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均是明确的,鉴于XXX与XXX存在关联公司关系,故XXX属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债务加入行为,而债务加入亦属债务承担范畴,据此,XXX应按约定向日报社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新报欠款确认》中仅记载了欠款金额,并未约定付款期限。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日报社可随时要求XXX给付,故其诉讼请求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综上所述,XXX经催要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日报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XXX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XX支付广告款16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元(天津XX预交),鉴定费3000元(天津XX公司预交),合计6690元,由天津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桂军

  审 判 员  李 铁

  人民陪审员  王瑞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XX

  证据目录清单

  日报社提交证据及证明目的:

  1.报纸广告9页,用以证明新报为XXX履行了发布广告的合同义务;

  2.《新报欠款确认》,用以证明XXX欠付广告款169500元,XXX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广告费用还款协议》,用以证明XX各关联公司的广告业务均由XXX对接新报;

  4.(2009)南民三初字第6438号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三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新报非独立法人;

  5.(2011)东民三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12)二中民一终字第056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用以证明日报社系本案适格原告;

  6.广告日期目录(复印件),用以证明涉案广告的发布日期。

  XXX提交证据及证明目的:

  1.刻制公章发票,用以证明XXX于2011年2月14日刻制了公章;

  2.《施工合同》3份,用于证明XXX于2011年2月14日刻制公章后,一直使用此公章;

  3.备忘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XXX非XXX的关联公司,XXX不会对其欠款向新报进行确认;

  4.《股权转让合同》、XXX工商查询档案,证明目的同证据3;

  5.民事起诉状(复印件),用以证明日报社提交的《新报欠款确认》存在疑点,其在本案庭审中陈述与该诉状中事实与理由写明的盖章时间存在矛盾。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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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标      的:16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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