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人身侵权

六年级学生下课后奔跑相撞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5民初3217号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马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XX。

  法定代理人:顾XX,赵XX。

  被告:顾XX。

  被告:赵XX。

  被告:济南XX学校。

  委托代理人:林XX,衣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

  【案情】

  原告李X与被告赵XX均为被告济南XX学校六年级的学生,2020年5月30日上午10点56分,原告李X、被告赵XX和其他同学在被告济南XX学校教学楼南楼由北向南跑时,被告赵XX用头部从后面撞到原告的肩部,致使原告李X倒地受伤,经诊断为肋骨骨折。原告因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赵XX辩称:原告提交的录像证据无法看清当时的事发过程,不能确定是被告赵XX造成原告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济南XX学校辩称:事故发生时是下课时间,学校已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且在原告受伤后已经尽到了积极施救义务,学校无过错。被告济南XX学校主张原告的治疗费用已通过农村医疗保险报销,不应再由被告承担相关费用。

  【案件结果】

  本案中原告李X与被告赵XX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生。法院认为,通过监控可知,被告济南XX学校下课时校内秩序混乱,学校的管理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故判决被告济南XX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通过监控、证人证言等均无法确定原告李X摔倒的具体原因,只知原告李X与被告赵XX确实存在身体的接触,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摔倒及损伤之间存在过错,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被告赵XX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疏于管理,课下时间校内秩序混乱,对学生之间不安全的玩耍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制止,致本案致害结果发生。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顽皮是孩子的天性,对于顽皮行为可能出现的后果,未成年人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学校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尽到一定的管理教育责任。学校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引导,重点预防,强化管理,增强教职工管理责任意识,将学校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其他 人身侵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