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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抢劫受伤后,代理受害者指控罪犯并提出民事赔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沪02刑初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余X,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钱XX,上海市XX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X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钱XX、被害人徐XX的诉讼代理人盛XX、被害人孙XX的诉讼代理人张玲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根据被害人孙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人王XX、武XX、钟XX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和制作的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物证物品提取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的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余X的供述等证据指控:

  2017年12月26日18时许,在本市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楼过道里,被告人余X携带水果刀、胶带、铁丝等作案工具等候1403室的被害人孙XX回家。当日18时10分许,孙XX出现在楼道里,被告人余X乘孙XX开门不备之际将孙推入屋内,采用持刀威胁、捆绑控制等方法向孙索要现金人民币30万元,孙被迫口头答应通过支付宝向余X转账3万元。其间,孙XX因反抗、挣扎而被余X用刀刺伤面部、颈部、胸壁、右手等多处。当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孙XX的丈夫徐XX回家发现家中异常,即将门反锁后报警并下楼向保安求助。被告人余X在室内找到钥匙后开门准备逃离现场时,在门口恰遇徐XX返回,余X持刀朝徐XX左胸、左背等处猛刺数刀后逃逸。经鉴定孙XX构成轻微伤、徐XX构成重伤。

  当晚19时20分许,被告人余X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叶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X持刀入户抢劫,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余X作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裁判。

  被害人徐XX的诉讼代理人盛XX、被害人孙XX的诉讼代理人张玲莉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X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余X依法处罚。

  被告人余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此外,辩护人提出余X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对余X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26日18时许,在本市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楼过道里,被告人余X携带水果刀、胶带、铁丝等作案工具等候1403室的被害人孙XX回家。当日18时10分许,被害人孙XX出现在楼道里,被告人余X乘孙XX开门不备之际将孙推入屋内,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方法控制孙XX,后向孙索要现金人民币30万元,孙被迫口头答应通过支付宝向余X转账人民币3万元(未实际转账)。其间,被害人孙XX因反抗、挣扎而被余X用刀刺伤面部、颈部、胸壁、右手等多处。18时30分许,被害人孙XX丈夫徐XX回家时发现家中异常,即将门反锁后报警并下楼向保安求助。被告人余X在室内找到钥匙开门准备逃离现场时,在门口恰遇报警后返回的徐XX。被告人余X持刀朝徐XX左胸、左背等处猛刺数刀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孙XX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XX构成重伤。

  当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余X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叶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余X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徐XX、孙XX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双方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徐XX、孙XX对被告人余X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孙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孙XX回家用钥匙开门准备进屋时,被告人余X将其强行推入家中,后对其持刀威胁、毛巾捂嘴、捆绑手脚等,并索要现金人民币30万元,孙被迫口头答应用支付宝转账给余X人民币3万元(未实际转账)。孙XX丈夫徐XX回家时,发现室内发生意外情况,在门外打电话报警。被告人余X开门准备离开时,遇到其丈夫徐XX返回,两人在门口发生扭打,其趁机跑出门外,被告人余X用刀猛刺被害人徐XX,后逃逸。

  2、被害人徐XX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26日18时30分许,徐XX回家用钥匙开门时发现家里有异常情况,其将门反锁并打电话报警,后下楼找保安帮忙未果,返回14楼时,恰遇被告人余X从其家中出来。被告人余X用刀猛刺徐XX数刀后逃离现场。

  3、证人王XX、武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余X与王XX于2013年结婚,当时脾气比较好的,性格有些内向,对人很客气,做过快递员、专车司机等工作。后余X被他人骗了,又一直不肯对家里人说,脾气慢慢变得暴躁,常和家人吵架,目前家里的经济压力较大。

  4、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物证物品提取清单等证实:2017年12月26日,案发现场位于本市嘉定区XXXXX弄XXX号XXX室,现场发现血迹、烟蒂等。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的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害人孙XX处调取到被告人余X作案时使用的胶带、金属丝、水果刀刀柄等物。

  6、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孙XX因被他人持刀刺伤致左面部、左颈部、胸部及右手环指多处裂创,已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XX被他人持刀刺伤致左肺破裂行左肺修补术、左侧血气胸伴左肺萎陷71%、失血性休克(中度),已分别构成重伤。

  7、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现场的部分烟蒂为被告人余X所留;现场的血迹及余X手上、衣服上的血迹、作案工具铁丝上的血迹均为被害人孙XX所留。

  8、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余X患有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9、《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被告人余X主动投案及案发经过,被告人余X到案后对于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10、被告人余X的供述证实:由于连续几次被人所骗,感觉生活压力很大,想找点赚钱的方法,之前在网上看到炒红酒的相关内容,想要弄点本钱。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余X吃完晚饭,在门口的电瓶车上抽完烟,产生出去作案的想法,遂在家里找了水果刀、胶带、铁丝等作案工具,出门坐在电瓶车上。当日18时10分许,被害人孙XX回家,其看孙XX开门后即将孙推入屋内,并将大门反锁。随后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等方法控制孙XX,并向孙索要现金人民币30万元,孙称没有,说卡里有人民币3万元,可以转给其。后其准备离开的时候,听到门外有开门的声音,其觉得应该是孙XX丈夫回来了。于是其叫孙XX稳住她老公,让她老公不要报警。后余X找到钥匙将门打开后准备离开,恰遇徐XX从电梯出来,两人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其用水果刀朝徐身上扎,徐趁机从消防通道跑了,其追了几层后就坐电梯逃跑了。随后余X打电话告诉其妻子王XX,其杀人了。当晚,余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X以暴力方法,持刀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徐XX、孙XX与被告人余X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X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余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余X的辩护人关于对余X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书 记 员  马XX

审 判 长  彭XX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金佩苹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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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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