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刑初17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晓鹏,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于2017年7月7日1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XX内,趁被害人毛某(女,41岁,河北省人)不备,窃取其放置于店内收银台上的苹果手机(iphone6s,16G,金色,港版)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上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X后被抓获,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三至六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栾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X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了案件,为王X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之后,案件由公安部门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阅卷后提出辩护意见,检察院建议缓刑处理,最终案件判决缓刑,被告人未被实际关押。
律师说法:本案从犯罪构成上看,王X确实已经构成犯罪,作为辩护律师先要求王X首先要在办案单位表达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在检察院主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过阅卷后,辩护律师结合主观恶性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提出辩护意见,最终王X被判决缓刑。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9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3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